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時,應發布招標公告。依法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報紙信息網或其他媒體發表。
自2018年1月1日起,國家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修改為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或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公共服務平臺。依法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規定在指定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或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招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投標的,招標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訂)(主席令第86號)
第十六條第一項招標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時,應發布招標公告。依法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報紙、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發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國務院令709號)
第15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招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出具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開展招標項目資質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改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公布。
不同媒體發表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的內容必須一致。指定媒體發布必須依法投標項目的國內資格預審公告、投標公告,不得收費。
依法制定必須投標的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標文件,應使用國務院發改部門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件。
第63條。
招標人有以下限制或排斥潛在招標人的行為之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招標投標法第51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規定在指定媒體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
(二)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內容不符,影響潛在招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投標。依法必須投標的項目投標人不按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投標公告,構成規避投標的,按投標投標法第49條規定處罰。
《招標公告與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十號)一。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在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或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公共服務平整(以下統一簡稱發布媒體)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