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投標文件造假行為。
一、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投標。
在投標活動中,有時投標人會租借他人的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等一系列材料,或者以他人的名義參加投標。
中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投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造假,騙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使用轉讓或租賃取得的資格、資格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二、業績不實。
常見情況包括以下兩種:
投標人通過偽造滿足投標績效要求;
投標人取代框架協議、合同意向書等預約合同的實際業績證明書。
三、財務報表虛假。
為了評估投標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確定投標人的履約能力,一些投標人會在招標文件中提出要求投標人提供經本單位專業財務人員審核確認的財務報表或經專業審計事務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
但由于目前評標委員會成員主要是技術評委,一般不配備經濟評委。如果招標人和評審人員不夠重視這一點,投標人會在提交的財務報表上作假,以使公司的財務更好看,從而提高中標率。
四、信用造假。
近年來,國內各行各業,尤其是招標行業,都在大力推廣信用評分機制。違反信用合同的企業一般會被禁止參與項目招標,但招標是很多企業參與項目的必由之路。因此,一些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會在這方面動腦筋,提供虛假的信用信息。
上述三種行為均屬上述《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有較為詳細的規定: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的其他欺詐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更許可證;
㈡提供虛假財務狀況或業績;
(三)提供虛假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和勞動關系證明;
㈣提供虛假信用狀況;
(五)其他欺詐行為。
二、偽造投標文件的法律責任。
一般來說,有四種處罰:取消中標資格、罰款、取消投標資格、追究刑事責任。相關法律如下: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欺詐,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的,中標項目金額在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處以公司罰款金額在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收入的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必須依法招標的項目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68條:
(1)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欺詐中標的,中標無效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不構成犯罪的,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投標人未中標的,按招標合同金額按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另外,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在一至三年內必須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1)偽造、變更資格、資格證書或其他許可證騙取中標;
(2)3年內以他人名義投標2次以上;
(3)欺詐騙取中標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4)其他欺詐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