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化招投標領域的“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解決招投標監管中的權責不清、誠信缺失等問題,山西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該草案明確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對象主要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和評標專家、各種類型的電子招投標平臺、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管理內容主要包括: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的審批、核準;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的發布;資格預審;資格預審;開標;評標;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的公布;合同的簽訂等。監控手段主要有網上監控、信息公開、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公布記錄、信用監控等。
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現場檢查;二是檢查項目審批、資金撥付等資料和文件;三是檢查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投標人的資格證明等,核查投標人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狀況;四是監督開標、評標工作,旁聽重要會議;五是及時制止和糾正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六是對投標人進行詢問;七是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招標投標檔案資料;八是調查核實招標結果的執行情況。
同時,行政監督部門在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參與本部門監管的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三是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四是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和有關資料;五是接受招標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六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不符合招標條件招標、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和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于行政處罰權范圍以外的事項,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核實后,將有關材料歸檔,并移交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由行政監察機關和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在部門網站或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