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何洪亮因與被申請人浙江豐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義烏市城市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義烏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71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何洪亮、浙江豐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7民申42號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何洪亮申請再審稱:一、鑒定機構的鑒定違反法律規定,鑒定結論不應采信。1、本案施工合同是固定總價合同,雙方在法院協調會議紀要中明確“對標底價不復核,按合同價結算”,但鑒定機構在鑒定時對按圖施工完成的項目又進行了重新復核,違反《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第6.3.2條的規定。2、一審在內部已啟動專家評審程序的情況下,卻最終未組織專家評審,直接采用鑒定機構所作鑒定意見,程序違法。3、鑒定機構對工程變更設計增加的部分不予鑒定,違反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4、鑒定機構與被申請人義烏市城市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長期密切業務往來,影響鑒定公正。5、鑒定費過高,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二、鑒定意見書存在錯誤鑒定情形。1、本案是固定總價合同,屬于風險范圍內的工程量無需調整,而鑒定意見書6.1.3第14項違法調整了圍墻、擋土墻的工程量,鑒定意見書6.1.5羅列的未作項目亦屬于已按圖施工完成且驗收合格,屬于風險范圍內工程量。上述兩項應增加工程款1063310元。2、屬于風險范圍外工程量需要調整,而鑒定意見書調整錯誤的項目有:一是人工、材料調差費用。根據合同約定是投標報價的月份與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材料信息價對應之比調整,而本案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時間是在2014年9月份,鑒定意見書卻以2014年7月份的人工、材料信息價作為基準價,顯然錯誤,本案的人工、材料調整起點應從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2月4日+116天即2016年1月22日的前80%的工期月份。該部分應增加工程造價456213元。二是孔樁工程量計算錯誤。鑒定意見書只計算入巖深度1d錯誤,應增加工程造價362910元。三是墻體粉刷層厚度增加費用計算錯誤,單面粉刷增加厚度應為0.885cm,實際費用增加應為244540元。四是鋼筋發包方指定品牌差價增加費用應為102610元。五是工期延誤的違約金和發包方原因延誤143天造成工程成本增加費用應為2998263元。三、關于工程款利息問題。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涉案工程應從實際交付之日即2016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四、關于未評得商城杯和義烏市安全文明施工標化工地是否構成違約的問題。再審申請人已完成合同義務,系被申請人因自身原因未去申請商城杯和義烏市安全文明施工標化工地評選,故應由被申請人自行承擔有關責任。且根據省建設廳[1999]175號文件規定,涉案施工合同中要求達到商城杯和義烏市安全文明施工標化工地,本身就缺乏法律規定,系無效條款,故115148元違約金不應扣除。五、本案稅款已經在判決中予以抵扣,但被申請人在支付判決書確定的工程款時,仍要求再審申請人提供發票,導致稅款重復計算。綜上,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
被申請人浙江豐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見稱,一、現無證據證明一審中鑒定機構的選定以及鑒定過程、鑒定結論違反法律和事實,再審申請人援引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第6.3.2規定的是鑒定報告的格式、數量,而一審法院依法有查明案件事實的義務和權利,所以一審采用原件和報告作為定案依據并無不妥,也不存在程序違法的事實;二、再審申請人認為工程款總額認定有誤,該問題在一審當中已經由一審法院按照事實和法律進行裁判,并不存在事實認定不清情況。三、關于稅款,該問題并不應在再審程序中進行解決,該事情發生在再審申請人申請法院執行過程中,若再審申請人對此有異議,可另行主張權利。綜上,請求駁回再審申請人何洪亮的再審申請。
被申請人義烏市城市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交意見稱,一、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可能出現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如在窮盡了常規救濟途徑之后,當事人仍然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使得特殊程序異化為普通程序。這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本案再審申請人何洪亮在收到一審判決后并未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且根據一審判決所確定的內容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說明其已用行動認可一審判決。二、本案鑒定機構的鑒定不違反法律規定,鑒定機構的選定系各方當事人在一審中協商確定的,且選擇浙江至誠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鑒定機構是由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三、在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果之后,再審申請人以鑒定結果向一審法院申請變更了訴訟請求,也說明其系認可鑒定結果的。四、本案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并非一審判決后存在,一審中這些證據即已客觀存在,且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對這些問題已提出,一審在判決書中也已進行了說理回應。綜上,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駁回再審申請人何洪亮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何洪亮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建旭
審判員李敏
審判員方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盛菲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