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義烏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2244號判決書,于2018年2月5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定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浙江豐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浙0782執1661號
判決日期:2020-01-01
法院:義烏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查明被執行人駱翔燕名下有坐落于杭州市××大道××(××)××116-134(雙)紅門局20-26,30-40(雙)安定路1.2.3幢(住宅),(耀江廣廈)6003A室【房權證號:杭房權證上移字第××號;土地證號:杭上國用(2003)字第001297號】的不動產,被執行人樓志其名下有坐落于杭州××曙光公寓××單元××室【房權證號:杭房權證西移字第××號;土地證號:杭西國用(2003)字第003302號】的不動產
判決結果
一、查封被執行人駱翔燕名下有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大道231-249(單)延安路116-134(雙)紅門局20-26,30-40(雙)安定路1.2.3幢(住宅),(耀江廣廈)6003A室【房權證號:杭房權證上移字第××號;土地證號:杭上國用(2003)字第001297號】的不動產。
二、查封被執行人樓志其名下所有坐落于杭州曙光路67號曙光公寓1幢1單元502室【房權證號:杭房權證西移字第××號;土地證號:杭西國用(2003)字第003302號】的不動產。
三、在查封期間內,被執行人不得轉移被查封的財產,不得對被查封財產設定權利負擔,不得有妨礙執行的其他行為。
四、查封期限為3年。
需要續行查封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員陳根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吳鋼鋼
判決日期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