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南福臨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福建省吳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137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5日,湖南福臨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對被申請人名下的以下財產采取了保全措施:
一、凍結福建省吳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銀行賬號3768××××7242、興業銀行賬號1105××××2685、浦發銀行賬號4305××××0035,應凍結金額為4500萬元,實際凍結金額分別為12672.12元、4015.14元、552.40元,凍結期限為一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止;
二、凍結福建省吳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號3500××××1072_1,應凍結金額為4500萬元,實際凍結金額為939.48元,凍結期限為一年,自2021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止;
三、凍結福建省吳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號3505××××0128_1、中國工商銀行賬號2405××××0766、中國建設銀行賬號3505××××0197_1、中國建設銀行賬號5005××××0198_1,應凍結金額為4000萬元,實際凍結金額分別為4730.24元、1730.81元、1060.50元、83.79元,凍結期限為一年,自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止。
以上財產如需續行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