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勞動爭議一案,深圳市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深福勞人仲案(2015)1019號仲裁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深圳市綠和環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價值人民幣17927元的財產。現被執行人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以已向其在浦發銀行深圳分行79×××59賬戶內存入足額存款為由,申請本院解除對其名下在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分行44×××67賬戶內的存款17927元的凍結。經本院核實,上述情況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