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李風海與被告安丘市匯鑫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山東橋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保全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保全人銀行存款2547004.75元。申請保全人以保險公司擔保方式提供擔保
李風海、安丘市匯鑫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784執保227號
判決日期:2020-11-01
法院:安丘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安丘市匯鑫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547004.75元。若賬戶存款余額不足,只準存入,不準支出,直至額滿為止;
二、被申請人安丘市匯鑫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不足2547004.75元,不足部分凍結被申請人山東橋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若賬戶存款余額不足,只準存入,不準支出,直至額滿為止;
三、凍結銀行存款期限為一年。
因案件未能在查封期限內執結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逾期申請或不申請的,查封的效力消滅,該風險由申請保全人自行承擔。被申請保全人自動履行義務后,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向本院申請解除凍結。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劉德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韓惠蓮
判決日期
20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