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之源公司)與被告王玉柱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綠之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成玉,被告王玉柱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森、李大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與王玉柱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282民初2423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綠之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損失費用暫計2339884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3年4月11日,中南集團(原南通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發包人、甲方)與青島綠之源公司(承包人、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約定,鑒于甲方與建設單位就東營奧體公園項目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就承接工程的部分內容向乙方實行了專項分包,由乙方進行專業施工。乙方代表王玉柱,全權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授權委托書內容為,我王紹尚系綠之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我公司的王玉柱為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義參加南通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承建的東營奧體公園第15/22標段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代理人在商務投標、合同洽談、合同簽訂、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過程中簽署的和處理與之一切事物,我均予承認。合作過程中,所有工程款支付手續均委托王玉柱進行辦理,支付手續按南通建設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內部規定辦理。
2013年4月28日,王玉柱(乙方)與青島綠之源公司(甲方)簽訂了《綠化工程資質掛靠協議書》,約定就乙方利用甲方的綠化工程資質自行承攬的東營奧體公園綠化工程施工事宜經友好協商,簽訂如下條款:1、承包方式乙方自行掛靠甲方的資質承攬該工程,該工程由乙方大包。2、工程期限自2013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止。3、乙方若中標后,甲方提取乙方該工程總造價1%的工程管理費。4、施工撥款時,乙方必須將建設方撥付的每一次工程款存入甲方賬戶。在工程款到賬之后,甲方扣除管理費和發票稅金后,其余款在工程款到賬三日內支付給乙方。如果乙方不將建設方所撥付的工程款存入甲方賬戶,則甲方有權收回該工程施工權,造成的損失乙方自負。
2013年8月12日,王玉柱(甲方)與盧正軍(乙方)簽訂《協議書》,載明,1、甲乙雙方經協商,乙方退出東營奧體中心的綠化工作。2、乙方的完成工程量以中南集團實際認定的簽證工程量為準(已認定的工程量為2013-5-30以前部分共計1419516.23元。未認證的6月份工程量為672451.49元)。3、鋪設草坪和15標段修路中因中南集團要求全部工程結束后方可給予,所以上述兩塊工程量金額最終以中南集團公司最后給與認可的簽證工程量為準。4、甲方在2013-8-12號付給乙方工程款776015元,余款根據中南集團付款方式按比例付給乙方。5、因樹木與草坪后期需要維護與保養,乙方自愿付總工程款5%作為維護費用,以后樹木與草坪的維護與保養均與乙方無關,乙方承諾自愿放棄5%的維護款。
經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查明,案涉工程款3291555元,盧正軍實際收取589600元,扣除6%的提成費用與5%的維護費共362071元,綠之源公司欠盧正軍工程款2339884元。(2019)魯0591民初20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被告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被告王玉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支付原告盧策工程款2339884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本判決的履行義務之日止的利息(以2339884元為基數),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2、案件受理費33132元,由綠之源公司、王玉柱連帶負擔23553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綠之源公司、王玉柱連帶負擔。
根據2013年4月28日王玉柱與青島綠之源公司簽訂的《綠化工程資質掛靠協議書》,東營奧體公園項目,系王玉柱利用綠之源公司的資質自行承攬承做,綠之源公司未實際施工,未實際收取工程款(工程款由王玉柱實際獲?。?,僅提供資質并收取掛靠管理費(王玉柱尚未完全給付掛靠管理費)。王玉柱未將施工款支付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訴訟綠之源公司索賠并導致綠之源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該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方應當為王玉柱。為維護原告自身權益,現訴至法院,請依法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王玉柱辯稱,1、原告并沒有履行山東省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0591民初2028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并沒有根據該判決書判決內容向盧策履行付款義務,因此不存在原告在訴狀里所主張的損失費用,對于其訴訟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2、根據山東省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0591民初20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原告應當向盧策承擔付款義務,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5民終490號民事判決書中也認定被告在工程施工期間與盧正軍所為的法律行為應認定為職務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原告承擔。3、山東省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0591民初2028民事判決書內容與事實法律不符,不應當作為本案裁判的依據,被告對此已經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5519元,全部退還原告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刁振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文萃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