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盧策與被執行人王玉柱、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0591民初2028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盧策、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591執68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12
法院: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執行人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37×××39賬戶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38×××63賬戶的存款2600000元、在交通銀行青島即墨支行3720xxxxxx96762賬戶的存款2600000元;
凍結被執行人王玉柱在中國銀行即墨環秀支行24×××88賬戶的存款2600000元、在浦發青島即墨支行69×××73賬戶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漳州路支行23×××76賬戶的存款2600000元、在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環秀支行新安分理處9020xxxxxxx524489,0賬戶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國銀行即墨環秀支行2221xxxxxCNY0賬戶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振華街支行3803xxxxxx157807賬戶的存款2600000元、在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龍山支行三里莊分理處6223xxxxx63345賬戶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振華街支行6217xxxxxx57258賬戶的存款2600000元、在工行山東省青島即墨支行3803xxxxxx34533賬戶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城南分理處62×××68賬戶的存款2600000元。
凍結期限為一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7日前向本院提出續行凍結的書面申請,若逾期未提交申請,將自行承擔相應后果;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凍結。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志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燕海飛
書記員王媛媛
判決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