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盧策與被執行人王玉柱、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0591民初202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工程款2339884元及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義務之日止的利息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實際全部履行
盧策、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591執684號
判決日期:2020-11-12
法院: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20年5月15日本院通過司法專遞形式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2020年5月12日本院通過全國法院執行網絡查控平臺,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證券、互聯網銀行、不動產及車輛登記等情況進行了查詢,被執行人有部分銀行存款,2020年6月12日本院扣劃被執行人王玉柱工商銀行存款168903元、農業銀行存款32574元、信用社賬戶6896元,扣劃被執行人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農業銀行存款185406元、建設銀行賬戶3671元,共計397450元。轉入案件受理費23553元、保全費5000元、執行費賬戶25799元,向申請執行人過付343098元。2020年6月16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魯0282執恢96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凍結了申請執行人盧策在本案的全部債權,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2020年6月23日本院委托即墨區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不動產信息進行查詢,未發現有不動產登記信息。2020年7月15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9月18日本院再次通過全國法院執行網絡查控平臺,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證券、互聯網銀行、不動產及車輛登記等情況進行了查詢,被執行人有部分銀行存款,本院扣劃被執行人王玉柱存款2612.35元、1230元、910元、1187元,扣劃被執行人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4231元、4313元、248887元,共計263370.35元,本院已通知即墨區人民法院提取該案款,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約談方式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不能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申請懸賞執行,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貫英
審判員吳勝林
審判員高興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文藝
書記員王媛媛
判決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