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盧策與被執行人王玉柱、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0591民初2028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盧策、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591執684號之四
判決日期:2020-11-12
法院: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劃撥被執行人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38×××63賬戶的存款248887元、在中國銀行20×××82賬戶的存款4231元、在中國銀行24×××16賬戶的存款4313元;
劃撥被執行人王玉柱在中國銀行22210xxxxxx7CNY0賬戶的存款1230元、在中國建設銀行62×××58賬戶的存款910元、在青島農村商業銀行902060xxxxxxx0524489賬戶的存款1187元。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貫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文藝
書記員王媛媛
判決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