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姜妮,原審被告王玉柱、江蘇中南建筑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魯0591民初216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姜妮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5民轄終85號
判決日期:2020-08-10
法院: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青島綠之源林產有限公司上訴稱,一、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系合同債權糾紛,而非不動產糾紛,根據合同性質及原告的訴請與理由應當使用一般地域管轄或約定管轄,而不能使用專屬管轄。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于承攬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故申請將該案移送至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審理。三、本案的原被告均居住在即墨,從方便當事人,節約訴訟成本、便于調解方面考慮,由即墨區人民法院審理更能夠發揮法院定分止爭的作用。
被上訴人姜妮未作答辯。
原審被告王玉柱、江蘇中南建筑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均未發表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呼振泉
審判員李福玉
審判員李萬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張萌萌
書記員于彩麗
判決日期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