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惠州市光正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粵1303民初500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內容為要求被執行人提供退250萬工人工資保證金、新型墻體基金356790元的手續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立案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及支付執行費。2021年7月28日,申請執行人惠州市光正投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群林到庭確認,被執行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已提供完畢退250萬工人工資保證金的手續材料。關于退新型墻體基金356790元的手續材料,被執行人已確認無法提供,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已在(2021)粵1303執1583號案件中進行抵扣,申請執行人放棄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新型墻體基金356790元的手續材料的申請。申請執行人確認被執行人已履行完畢本案義務。同日,被執行人向本院賬戶匯入執行費500元。
本案執行到位的執行費500元由本院收取予以上繳國庫。至此,本案已執行完畢,現予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