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與被執行人惠州市光正實驗學校、惠州市光正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惠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1303民初5001號民事判決書、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13民終561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文書主要內容為:一、被告惠州市光正投資有限公司、惠州市光正實驗學校應向原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支付工程款2793784元。二、原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應向被告惠州市光正投資有限公司提供辦理退250萬工人工資保證金、新型墻體基金326790元的手續材料。三、本案受理費29150元,由原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負擔14575元,被告惠州市光正投資有限公司、惠州市光正實驗學校負擔14575元。因惠州市光正投資有限公司、惠州市光正實驗學校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權利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執行
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惠州市光正實驗學校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粵1303執158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8-03
法院: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本院調查到在(2021)粵1303執839號案件中雙方到庭確認因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無法提供新型墻體專項基金326790元的票據,同意在惠州市光正投資有限公司、惠州市光正實驗學校提供新型墻體專項基金326790元的票據后在應付工程款2793784元中抵扣326790元。現被執行人已提供新型墻體專項基金326790元的票據【廣東省政府性基金(預收、退費、結算)通用票據,票據號:BG00421221】,本案申請執行人委托代理人亦到庭確認上述筆錄及同意抵扣326790元。截止2021年6月18日抵扣326790元后被執行人惠州市光正投資有限公司、惠州市光正實驗學校應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案款2561086元(含工程款2466994元、訴訟費14575元、遲延履行金75292元、執行費4225元),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從被執行人惠州市光正實驗學校劃撥到案款2881919.24元,此款應收取執行費4225元上交國庫,其中2556861元應發放給申請執行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余款320833.24元應退還被執行人惠州市光正實驗學校
判決結果
一、解除對被執行人惠州市光正投資有限公司在東莞農村商業銀行12001019001004xxxx賬戶內存款的凍結措施。
二、解除對被執行人惠州市光正實驗學校在中國農業銀行442272010400xxxxx賬戶內存款的凍結措施;
三、解除對被執行人惠州市光正實驗學校在中國銀行66526322xxxx賬戶內存款的凍結措施。
四、本案執行完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張少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幸
書記員許志尚
判決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