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發生法律效力
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惠州市安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通知書
案號:(2019)粵1302執恢811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3980000元及違約金;被執行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在上述債務398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在2018年10月17日因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本院作出(2017)粵1302執恢88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本案終結執行。2019年5月24日申請執行人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為由,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恢復本案執行。
本案在執行恢復過程中,經查,根據本院(2017)粵1302執恢88號生效執行裁定書確認的雙方執行和解協議內容做了如下約定:1、本案件全額執行款項3980000元,現已執行款項1040000元和需繳納工程項目稅費(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共計3.36%)133728元后,剩余未執行款項2806272元;2、申請執行人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與被執行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雙方同意以位于惠州市南壇東路“安泰大廈”第一層14號、第二層10號共兩個商場以第三次拍賣底價抵償(第一層14號建筑面積68.77平方米,16456.48元/平方米,價值1131712元,第二層10號建筑面積120.40平方米,8011.69元/平方米,價值964608元)給申請執行人,作償還債務,兩鋪位總價款為2096320元;3、上述以物抵債后,剩余執行尾款709952元,申請執行人自愿放棄追償被執行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執行款109952元后,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60天內由被執行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一次性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執行尾款600000元,視為被執行人全部履行本案執行標的。2018年12月10日申請執行人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向被執行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出具《收款收據》,證明已收到被執行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支付本案尾款600000元,依據雙方上述和解協議第3條之約定,申請執行人收取被執行人尾款600000元,應視為被執行人全部履行本案執行標的。被執行人繳納了本案執行費42200元,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之規定,現通知雙方當事人,本院作出(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83號民事判決書以及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中法民一終字第336號民事判決書已執行完畢
合議庭
特此通知
惠城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