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訴被告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寧長壽、盛春蘭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重慶、張穎、被告盛春蘭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心怡公司、被告寧長壽經本院公告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與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寧長壽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粵1303民初3647號
判決日期:2021-06-10
法院: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返還原告被告劃扣財產4389263.93元人民幣及利息;2、判令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330000元人民幣;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4月18日,被告二寧長壽以原告惠陽建總名義與案外人東莞市富盈御墅蓮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承接常平富盈山水華庭建設工程。同年7月31日被告二寧長壽與原告惠陽建總簽訂《協議書》,就被告二寧長壽掛靠原告惠陽建總承建常平富盈山水華庭建設工程相關責、權、利關系進行明確,第二條約定:“應乙方(指被告二寧長壽)要求,為方便乙方在施工現場管理需要,甲方(指原告惠陽建總)同意成立常平富盈山水華庭建設工程項目部,該項目部由乙方負責”,第三條約定:“乙方在負責該工程期間所產生的一切債務(包括未經甲方授權的借款、支款以及材料、設備欠款等)均由乙方承擔,如因此引發糾紛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并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和掛靠《協議書》簽訂后,2012年9月3日,被告一心怡公司(系被告二寧長壽一人獨資公司)與被告三財盛建材簽訂《鋼材購銷合同》,被告二寧長壽作為被告一心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了心怡公司的印章,被告四盛春蘭作為被告三財盛建材的經營者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了被告三財盛建材的印章。隨后,被告三財盛建材依據合同約定向被告一心怡公司供應鋼材。2014年1月11日,被告一心怡公司與被告三財盛建材進行結算并簽訂《結算協議書》,由被告二寧長壽作為被告一心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四盛春蘭作為被告三財盛建材的經營者在合同上簽字。被告一心怡公司與被告三財盛建材關于鋼材購銷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結算的整個過程,原告惠陽建總自始至終都沒有參與。然而,就這么一起本應發生在被告一心怡公司與被告三財盛建材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被告三財盛建材卻于2016年4月8日向湖南省衡陽縣法院提起訴訟,“巧妙”利用被告一寧長壽既是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原告惠陽建總建設工程掛靠者的身份,依次為鏈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強行將本案原告惠陽建總作為了該案的被告,要求惠陽建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衡陽縣法院以(2016)湘04211民初字796號為案號并以買賣合同糾紛為案由,對該案進行了立案和審理。該案一審判決后,惠陽建總不服一審判決,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衡陽市中院案號為(2016)湘04民終1902號。現該案一審、二審均已終結,均判決惠陽建總對該買賣合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隨后。該案進入執行階段,2017年4月28日,最終以衡陽法院從惠陽建總銀行賬戶劃扣款項4389263.93元人民幣而告執行終結。衡陽案件的結束,讓本案原告惠陽建總無緣無故蒙受了巨大的損失,惠陽建總已依法向湖南省高院申請了再審。而本案四被告在衡陽案件中的諸多表現,也讓原告惠陽建總產生了四被告互相串通轉嫁債務并增加惠陽建總訴累的重大懷疑,主要是:1、訴訟中,本案被告三財盛建材向衡陽法院提交了由本案被告二寧長壽向本案原告惠陽建總出具的《委托書》作為證據,寫明“寧長壽委托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監管支付鋼材款為謝!”。本案原告惠陽建總從來未受托過本案被告二寧長壽委托的關于監管支付鋼材款相關事宜,至衡陽案件起訴時,惠陽建總作為委托人也從未見過該《委托書》,不知被告三財盛建材從何而得該《委托書》。而且該《委托書》的委托事務為監管支付鋼材款,既然是監管支付,那么,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確定的是雙方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并不對第三方產生任何效力。寧長壽將該《委托書》、與盛春蘭及財盛建材,目的何在?而盛春蘭及財盛建材接受寧長壽該《委托書》,意義又何在?所以,本案原告惠陽建總合理懷疑,該《委托書》系本案被告二寧長壽與本案被告三財盛建材串通后炮制,并交由財盛建材,以轉嫁債務與惠陽建總。2、衡陽案件一審、二審訴訟中,本案被告一心怡公司和被告二寧長壽作為衡陽案件主要合同相對人和責任承擔者卻均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與答辯,導致衡陽一、二審法院缺席判決。作為與本案被告三財盛建材簽訂合同的相對人主體和代表,在衡陽案件整個訴訟過程中猶如空氣般不存在,對衡陽案件主要涉及的法律事實2012年9月3日《鋼材款購銷合同》的簽、訂、履行與違約責任承擔和2014年1月11日《結算協議書》確認的結算金額、利息約定(月息5%)等實體方面的情況,不向法庭作任何陳述,實屬異常。尤其是根據《鋼材款購銷合同》和結算協議書》的約定,鋼材款的結算金額、違約責任的承擔金額(月息5%),只能由本案被告一心怡公司、被告二寧長壽與被告三財盛建材庭審確認,本案原告惠陽建總完全無法對此作出主張和抗辯。所以,惠陽建總同樣合理懷疑,被告一心怡公司、被告二寧長壽與被告三財盛建材進行串通,惡意將該筆本屬于被告一心怡公司的債務轉嫁由惠陽建總承但。3、衡陽案件一審時,本案原告惠陽建總已抗辯:“該涉案工程的款項開發商付給我公司后,我公司已將絕大部分款項如數付給寧長壽,寧長壽是否付給供應商與我方無關”,該付款事實需要被告一心怡公司、被告二寧長壽的到庭確認與反駁,由法院予以查清。而這二被告的不到庭,擺明了要將債務惡意轉嫁與惠陽建總,有沒有該事實與己無關。本案被告二寧長壽采取此種手法惡意與他人串通以轉嫁債務的案件在衡陽法院還有多起,已經審結的案件有(2015)蒸民初字第492號。(2015)蒸民二初字第493號等案件,尚在審理的案件有(2017)湘0421民初1586號。針對被告二與上述案件買賣合同相對人廣州市番禹區鐘村瑞財建材經營及其他人等惡意串通侵害惠陽建總權益的事實,惠陽建總也將依法另案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原告惠陽建總認為,一、本案四被告互相串通,增加原告惠陽建總訴累,目前,因(2016)湘04211民初字796號、(2016)湘04民終1902號案件執行,惠陽建總已經被衡陽法院銀行賬戶劃扣了款項4389263.93元用以代被告一心怡公司連帶清償向被告三財盛建材的買賣合同之債,該扣劃的財產,被告三依法應予返還,其余三被告因共同侵權,應依法承擔共同返還義務;二、四被告互相串通的行為,也給惠陽建總造成了較大損失,這些損失包括①因(2016)湘04211民初字796號、(2016)湘04民終1902號案件訴訟,惠陽建總為此而支付的案件差旅等費用,酌定為30000元,②因(2016)湘04211民初字796號、(2016)湘04民終1902號案件被執行扣劃4389263.93元后,惠陽建總銀行賬戶可用資金銳減,為解決其他諸多建設項目工程款和工人工資支等問題,不得不額外挪借資金,損失酌定為300000元,上述兩項損失合計330000元,上述損失因四被告共同侵權所致,當然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三、依據惠陽建總與被告二寧長壽所簽訂的掛靠《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二亦應向惠陽建總承擔上述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責任,而其余三被告因與被告二互相串通共同侵權,亦理應為此承擔連帶責任。故,鑒于被告二寧長壽在與原告惠陽建總簽訂掛靠《協議書》后,明知鋼材購銷合同之債系其自身之債,被告三財盛建材與被告四盛春蘭明知鋼材購銷合同相對人主體為被告一心怡公司,但四被告仍互相串通以轉嫁債務與惠陽建總的事實,原告惠陽建總認為,四被告的串通行為已嚴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補充:原告惠陽建總訴請主張三被告返還款項4389263.93元、利息及其他損失,起訴狀請求權的基礎是四被告互相串通共同侵權致建總受損。單原告惠陽建總訴請被告一心怡公司、被告二寧長壽返還各損失款項實際出現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的請求權競合,即:原告惠陽建總既可以以四被告互相串通共同侵權致惠陽建總受損,以侵權之訴請求被告一心怡公司、被告二寧長壽返還各項損失款項,又可以以原告惠陽建總與被告一寧長壽簽訂的《協議書》向被告一心怡公司、被告二寧長壽提起追償權的訴訟。因原告惠陽建總本案提起的侵權之訴有待法院審理查明四被告是否具有互相串通共同侵權致惠陽建總受損的事實,原告惠陽建總無法在本案中又以合同之訴向被告一心怡公司、被告二寧長壽行使追償權,故,原告建總公司特向法院進行說明,若經審理無法查明四被告是否具有互相串通共同侵權致惠陽建總受損的事實,懇請法院變更案由為追償權糾紛,依法判決被告一心怡公司、被告二寧長壽返還建總各項款項。原告庭后書面補充說明:在庭審過程中,惠陽建總已變更案由,變更為追償權糾紛,(2016)湘0421民初字796號、(2016)湘04民終19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寧長壽、心怡公司為付款義務人,惠陽建總承擔連帶責任,惠陽建總因上述案件被劃扣財產4389263.93元,寧長壽、心怡公司應賠償惠陽建總4389263.93元損失及利息,惠陽建總因上述案件造成的其他損失客觀存在,懇請法院酌情予以認定。
原告為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2、被告一登記信息、被告二身份證復印件;3、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4、掛靠協議書;5、鋼材購銷合同;6、結算協議書;7、(2016)湘04211民初字796號、(2016)湘04民終1902號判決書;8、委托書;9、衡陽案件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收支統計表;10、再審申請表;11、9(2015)蒸民二初字第492號、(2015)蒸民二初字第493號判決書、(2017)湘0421民初第1586號應訴通知書;12(2017)湘0421號執253號之一裁定書、銀行賬戶扣劃憑證
被告心怡公司、寧長壽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被告盛春蘭答辯稱:一、被答辯人訴稱的所謂侵權事實是基于答辯人向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被答辯人、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公司、寧長壽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執行生效判決書的行為,且被答辯人用盡了上訴、申請再審的所有抗辯途徑,有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2016)湘0421民初796號、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終1902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民再179號三份民事判決書確認,最后仍支持了被答辯人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根本不存在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有侵權的事實;二、被答辯人訴稱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公司、寧長壽一二均未到庭,無法得出串通的法律事實。2、委托書及委托付款在涉案掛靠工程中真實存在也并非串通,一審中被答辯人提供其轉付工程款依據中就有大量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公司、寧長壽的委托書。3、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公司、寧長壽不出庭是處分自己的訴訟權益,符合法律規定,未出庭根本無法得出串通的結論。4、被答辯人作為國家一級建筑施工企業,本應遵守建筑法的規定,對承包的工程自己施工管理,承擔施工中的債務。卻違法掛靠,逃避責任、債務,收取工程掛靠費,應是被答辯人與寧長壽簽訂掛靠協議,工程款由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申請領取并匯至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賬戶的形式脫殼逃避責任、債務,損害施工活動中各施工班組和材料供應商利益。5、被答辯人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并不是直接支付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公司、寧長壽追償,且被答辯人后來仍轉付了工程款給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公司、寧長壽,無法產生轉嫁債務事實;三、被答辯人訴稱的法院因執行判決而劃扣了其賬戶上的款項,是答辯人與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公司、寧長壽串通轉嫁債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為由提起侵權之訴,是假借民事訴訟對生效判決的否定,變相質疑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2016)湘0421民初796號、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終1902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民再179號民事判決是否正確,理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不應提起民事訴訟,假定屬于民事訴訟范疇,被答辯人應不應擔責,涉案事實認定、委托書證據效力、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公司、寧長壽不到庭的處理,是否串通,均通過開庭審理并在上述三份判決上得出結論,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事不再審原則,被答辯人也無權提起該侵權責任糾紛訴訟;如果判決被有權機關撤銷,也應是國家賠償,而不是民事賠償。桂原告提交的補充說明進行答辯,我方認為盛春蘭與追償之訴沒有任何關系,不是追償之訴的適格被告,故應予以駁回原告對我方當事人的起訴。
被告盛春蘭為其辯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2016)湘0421民初796號民事判決書、(2016)湘0421民終1902號民事判決書(見原告證據7,不重復復印提供);2、惠陽建總的民事答辯狀、上訴狀(見證據二);3、再申請書(見原告證據7,不重復復印提供);4、(2018)湘民再179號民事判決書,(2018)湘民再179-1號民事裁定書
對上述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將根據上述已確認的證據,結合原被告的質證意見、庭審筆錄等進行綜合予以認定,并將采信的證據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被告寧長壽以原告名義與案外人東莞市富盈御墅蓮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約定承接常平富盈山水華庭8-13樓、18-22號樓、14、17、32-35號樓、15-16號樓、23-27號樓、28-30號樓、36-39號樓、31號樓建設工程。同年7月31日被告寧長壽與原告就被告寧長壽于2012年4月18日以原告名義承接涉案建設工程明確雙方責、權、利關系問題簽訂《協議書》,其中第二條約定“應乙方(指被告寧長壽)要求,為方便被告寧長壽在施工現場管理需要,甲方(指原告)同意成立常平富盈山水華庭建設工程項目部,該項目部由乙方負責,以該項目部名義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第三條約定“乙方在負責該項工程期間所產生的一切債務(包括未經甲方授權的借款、支款以及材料、設備欠款等)均由乙方承擔,如因此引發糾紛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并承擔一切經濟責任”。衡陽縣城關財盛建材經營部就供應鋼材貨款起訴寧長壽、心怡公司、原告,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湘04民終1902號民事判決(一審案號為(2016)湘0421民初字796號),判決:一、被告心怡公司、寧長壽應如數支付所欠衡陽縣城關財盛建材經營部貨款1948317元;二、被告心怡公司、寧長壽應如數返還衡陽縣城關財盛建材經營部購房定金20萬元;三、被告心怡公司、寧長壽應如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14239.70元(其中雙方已結算的前期利息為921683元,后期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算至2016年2月28日止為592556.70元)給衡陽縣城關財盛建材經營部,后段按利息以所欠貨款1948317元按月息24‰計算至還清之日止;四、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對被告心怡公司、寧長壽應支付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判決生效后,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湘0421執25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如下:劃撥被執行人心怡公司、寧長壽、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銀行存款4389236.93元(其中執行款4320308.5元、遲延履行金6015.2元、受理費17250元、執行費45663.23元)。2017年4月27日衡陽縣法院從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第一分公司銀行賬戶劃扣4389236.93元從而執行終結。原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不服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終1902號民事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民再1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撤銷湖南省(2016)湘04民終1902號民事判決以及湖南省衡陽縣(2016)湘0421民初796號民事判決;二、心怡公司、寧長壽應如數支付所欠盛春蘭(衡陽縣城關財盛建材經營部經營者)貨款1948317元;三、心怡公司、寧長壽應如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14239.70元(其中雙方已結算的前期利息為921683元,后期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算至2016年2月28日止為592556.70元)給盛春蘭(衡陽縣城關財盛建材經營部經營者),后段按利息以所欠貨款1948317元按年利率24%計算至還清之日止;五、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對被告心怡公司、寧長壽應支付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提到: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實際認可心怡公司或寧長壽以其名義購買鋼材,寧長壽同時系心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承建涉案工程過程中實際以心怡公司的名義與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發生關系.綜上,心怡公司以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名義實際施工,在施工中以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名義購買鋼材,涉案貨物送往工地;衡陽縣城關財盛建材經營部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盛春蘭,其于2011年6月2日注冊成立,2015年5月25日注銷。嚴格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衡陽縣城關財盛建材經營部于2016年4月提起本案訴訟時已無訴訟主體資格,但是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在原一二審中并未提出該問題,且起訴狀、判決書中均列明了衡陽縣城關財盛建材經營部經營者系盛春蘭,盛春蘭亦全程參與了訴訟,本案要求盛春蘭以個人名義重新起訴無實際意義。故衡陽縣城關財盛建材經營部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本案實體審理,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民再179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被告盛春蘭于2018年9月26日退回執行回轉款316746.4元給原告。原告以心怡公司、寧長壽、衡陽縣城關財盛建材經營部、盛春蘭四被告相互串通以轉嫁債務與原告從而以侵權之訴起訴至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在本院行使釋明權撤回衡陽縣城關財盛建材經營部的起訴并明確以追償權糾紛訴請被告寧長壽、心怡公司返還原告各損失款項
判決結果
74被告寧長壽、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返還原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4072490.53元和利息(利息計算以4072490.53元為基數從判決生效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74駁回原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4554元,由被告寧長壽、惠州市心怡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訴訟費445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香萍
人民陪審員陳惠棠
人民陪審員賴秀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余偉娜
判決日期
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