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歐陽惠、孫貴良訴被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歐陽琦、第三人寧長壽、夏海波、賀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洪國良、被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曾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歐陽琦、第三人寧長壽、夏海波、賀雄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貴良、歐陽惠與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歐陽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973民初1605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兩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立即向兩原告支付鋁合金項目價款17558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2.被告歐陽琦對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應付鋁合金項目價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款;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庭審中,兩原告明確其訴請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按如下方式計算: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事實與理由:2014年8月23日,兩原告與被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簽訂《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制安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對富盈常平山水華庭1-7#高層鋁合金門窗、百葉窗項目承攬范圍、施工價格、付款方式等進行了約定。從2015年6月開始至2017年4月,兩原告按合同約定完成鋁合金項目的制作、安裝。2017年5月18日,原被告雙方對鋁合金項目進行總價結算(結算單中2000000元保證金兩原告另案主張權利),完成結算后,兩被告再未向兩原告支付價款。案涉常平山水華庭項目1-7#高層由被告歐陽琦掛靠被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承建施工,兩被告為共同被告。綜上,兩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鋁合金項目價款,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兩原告提出本案訴訟。
被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辯稱:一、案涉《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制安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制作與安裝工程屬于“富盈常平山水華庭項目”中的分部分項工程,原建設部建(2001)82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將金屬門窗工程規定在專業承包序列第15類別,并將金屬門窗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三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因此,屬于金屬門窗工程的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制作與安裝,依據該規定,不但屬于建筑工程的范疇,而且承包人還應取得相應等級的專業承包資質。然而兩原告并無施工資質,與歐陽琦簽訂的《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制安工程施工合同》違反了建筑法第26條、第28條、第29條的禁止性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二、案涉工程是由歐陽琦、夏海波實際施工完成的,兩原告并未實際履行《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制安工程施工合同》,其訴請沒有事實依據。1.案涉工程所需型材、玻璃兩大主材,全部系歐陽琦直接采購,貨款是由歐陽琦直接支付給原材料供應商。其它配件、膠條、外墻膠等輔材以及玻璃檢測費用等,亦是由歐陽琦付款給夏海波負責代購代付或歐陽琦直接支付,相關工程款也是由歐陽琦直接付給了劉登志、周淑桂、梅春華、陳桂新等人。2.案涉鋁合金門窗制作與安裝的勞務部分,則由歐陽琦通過賀雄分包給夏海波組織鋁合金班組負責實施,并由夏海波代采部分配件、膠條、外墻膠等輔材,并直接從歐陽琦處領取勞務費、借支生活費等所需費用等等。由此,案涉工程事實上是由歐陽琦、夏海波實際施工完成的,兩原告既未為完成施工任務而采購原材料,又未組織勞務施工,《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制安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三、案涉工程已由賀雄、夏海波簽字確認結算完畢,價款已結清。案涉工程完工并由賀雄、夏海波提供相關結算單證后,賀雄于2017年10月17日、夏海波于2018年1月25日在《山水華庭鋁合金門窗百葉工程量統計表》、《常平山水華庭鋁窗班工程款明細》上簽字確認,案涉工程總價款為6441200.48元并“已結清”,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代歐陽琦墊付夏海波210000元后,工程價款已支付完畢。由此,兩原告提交的由歐陽琦、經手人歐陽清平于2017年5月18日簽字的《工程款結算單》,因缺乏相關基礎單證予以佐證,系虛假結算,不能作為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綜上所述,兩原告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告歐陽琦未向本院發表答辯意見。
第三人寧長壽、夏海波、賀雄未向本院陳述意見。
本院經審理對案件有關事實認定如下:
(一)2014年8月23日,“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富盈山水華庭工程項目部”作為甲方、兩原告作為乙方,簽訂《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制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兩原告分包富盈山水華庭的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制安工程,承包范圍:常平山水華庭項目1-7#高層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制安工程,對該項目建筑施工圖紙范圍內的鋁合金門窗進行加工制作、組裝、包裝、運輸至工地、安裝及清掃過程,并保證在交付使用時達到合格標準。材料包括鋁材、玻璃、玻璃密封膠、膠條、五金配件、安裝配件及其他門窗生產、安裝必需的材料。鋁合金門窗框周邊塞填砂漿,防水涂膜及填塞材料(水泥砂漿材料由甲方提供),提供防雷接口。合同落款處加蓋有“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富盈山水華庭工程項目部”的印章,并有歐陽琦的簽名。
2017年5月18日,歐陽琦與兩原告簽訂了《工程款結算單》,確認1-7#樓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工程款總額為7814100元,退還保證金2000000元,已支付6058300元,未付金額為3755800元。歐陽清平在《工程款結算單》落款的經手人處簽名,歐陽琦在項目部確認處簽名。兩原告在庭審中稱上述保證金2000000元系歐陽琦在案涉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存在合同外的保證金問題私自向其收取的,該款項與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無關,故兩原告未在本案中訴請。
(二)2012年7月31日,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與寧長壽簽訂《協議書》,確認寧長壽以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名義承接了常平富盈山水華庭建設工程,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為方便寧長壽在施工現場管理需要,同意成立常平富盈山水華庭建設工程項目部,該項目部由寧長壽負責,以該項目部名義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概由寧長壽負責。
2013年4月24日,“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富盈山水華庭工程項目部”向富盈山水華庭勞務施工隊出具《工程聯系單》,稱其管理人員發現勞務施工隊在施工現場存在施工不當的問題,要求予以整改。
2013年8月22日,寧長壽與歐陽琦簽訂《內部合作協議書》,約定由歐陽琦負責資金投入及專業技術和專業勞動力的組織及日常經營管理,寧長壽收取總工程量5.5%費用(不含惠陽建總管理費1.5%)并負責各種關系的協調。
2015年1月5日,“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富盈山水華庭工程項目部”向東莞市富盈御墅蓮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東莞市常平鎮人民政府住房規劃建設局分別出具《關于常平山水華庭進度款優先支付工人工資的承諾函》,要求東莞市富盈御墅蓮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5日前支付富盈山水華庭項目2014年11月份的進度款,并承諾將該批進度款優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資。
2015年7月23日,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與東莞市富盈御墅蓮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常平山水華庭項目1-7棟高層成品煙道雙方確認價》,歐陽琦作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的代表在上述材料上簽名。
2015年7月24日,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與東莞市富盈御墅蓮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常平山水華庭項目高層防水工程雙方確認價》,歐陽琦作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的代表在上述材料上簽名。
2016年1月5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各方就富盈山水華庭工程召開協調會議,段傳海、歐陽琦作為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的代表參會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2016年5月11日,賀雄與夏海波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賀雄將常平富盈山水華庭門窗安裝工程轉包給夏海波,工程面積大約28000平方米,百葉單價48元/㎡,門窗單價65元/㎡,結算時按實際平方米計算。
2016年9月1日,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向東莞市富盈御墅蓮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出《關于提前支付常平山水華庭1-3#樓工程款的申請函》,申請在1-3#樓工程初驗前支付工程款至合同價的85%,用于發放工人工資。同時附有《常平山水華庭各班組擬發放工人工資清單》,該清單中有列明本次擬支付雜工班負責人歐陽清平600000元、項目部負責人歐陽琦500000元。
2016年11月9日,夏海波出具《承諾書》,稱:我為常平富盈山水華庭高層項目鋁合金班組負責人,受我班組全體人員委托代領我班組工人工資150000元。
2017年10月19日,夏海波向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出具《承諾書》稱:就貴司協助歐陽琦處理本人所完成歐陽琦交予的東莞常平富盈山水華庭項目工人工資等款項結算、支付事宜,承諾在收到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代歐陽琦墊付鋁合金班組工人工資80000元,后續工資待本人與歐陽琦及本人雇主賀雄、歐陽惠三方理清該工程鋁合金工程結算事宜再另行協商處理。
2018年1月25日,夏海波向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出具《承諾書》,內容為:本人保證是富盈山水華庭項目鋁合金門窗分項工程的總負責人,該鋁合金門窗工程的所有事物均由本人負責人處理。本人在收到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代歐陽琦墊付的鋁合金班組工人工資、雜工工資總計210000元后,承諾負責解決該鋁合金門窗工程的工人工資等款項。本鋁合金工程后續相關款項由本人向歐陽琦追償,與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無關;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墊付的上述款項,由其自行向歐陽琦追償。同日,夏海波出具《收款收據》,確認收到歐陽琦支付的富盈山水華庭項目所欠的材料、人工、施工、損失等結算余款210000元,由歐陽琦委托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以現金支票方式支付。另被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夏海波于2018年1月25日簽訂《結算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明甲方為歐陽琦,但是并無歐陽琦的簽名?!督Y算協議書》的主要內容為:1.雙方確認歐陽琦已于2017年10月20日委托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代為墊付夏海波鋁合金班組工人工資、雜工工資等款項80000元,歐陽琦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再次委托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代為墊付13000元給夏海波;2.夏海波同意其在山水華庭項目的剩余鋁合金班組工人工資、雜工工資、材料款等款項由夏海波自行向歐陽琦追償;3.自本協議簽訂后,夏海波自愿放棄追究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在山水華庭項目的任何責任。
另,賀雄向本院出具了一份《證明》,稱:歐陽惠、孫貴良將富盈山水華庭鋁合金門窗的制作、安裝勞務分包給我,夏海波是我所聘請的工地負責人,后由于我事務繁忙,把工地勞務轉包給夏海波;我所承包的勞務費與歐陽惠、孫貴良已全部結清;歐陽惠、孫貴良與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的訴訟與我沒有關系。
(三)原告主張其與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歐陽琦系代表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與其簽訂的《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制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結算單》,《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制安工程施工合同》系在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的辦公室所簽訂;另歐陽琦與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存在掛靠關系,故原告主張歐陽琦應當對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的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主張其與寧長壽之間存在掛靠關系,但稱發包方對其與寧長壽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不知情的;“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富盈山水華庭工程項目部”系其同意由寧長壽所成立的,寧長壽系項目部的負責人,項目經理是是段傳海,該項目部的印章應該是寧長壽刻制的,后來寧長壽將案涉工程轉包給歐陽琦,所以才會有歐陽琦以項目部的名義與原告簽訂《鋁合金門窗、百葉窗制安工程施工合同》。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主張其在項目現場有公示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經理等人員的身份信息、施工單位、項目部報建的主要人員等。
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主張其在收到發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后,根據協議收取相應的管理費及稅費后再支付給寧長壽,其支付給歐陽琦的款項均是受寧長壽的委托;因無法找到寧長壽,故其尚未與寧長壽進行結算?;蓐柦ㄖこ炭偣局鲝堄?018年1月25日向夏海波支付了210000元。原告同意從其訴請的工程款中扣減該210000元。
另原告主張其將案涉工程的勞務工程分包給賀雄,賀雄雇請了夏海波,后期是夏海波在負責勞務?;蓐柦ㄖこ炭偣敬_認富盈山水華庭整體工程以及案涉門窗工程已經驗收交付,因在施工過程中寧長壽擅自離場,其接管后續工程,故直接向夏海波等人結算相應的工程款。
以上事實有兩原告以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提交的證據以及本院庭審筆錄等附卷為證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孫貴良、歐陽惠支付工程款1545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45800元為基數,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
二、駁回原告孫貴良、歐陽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0602.20元,由原告歐陽惠、孫貴良負擔2464.10元,被告惠陽建筑工程總公司負擔18138.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曾慶樞
審判員夏如發
審判員黎中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葉佩兒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