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諸暨市聚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源勞務公司)與被告許掌淼、諸暨茂盛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宏磊東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磊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許諸德獨任審判,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需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而延期,在鑒定結束后,于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撤回了對被告諸暨茂盛建設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經審查后予以準許。原告聚源勞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建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利明到庭參加訴訟,另一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德成參加了第一次開庭審理;被告許掌淼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榮苗,被告宏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辰參加了第一次開庭審理,第二次開庭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諸暨市聚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許掌淼、浙江宏磊東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681民初11201號
判決日期:2020-07-14
法院:諸暨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聚源勞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許掌淼立即支付工程款135439.5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宏磊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審理中,原告將請求變更為要求宏磊公司支付工程款113431元,由許掌淼在應當扣除工程款金額內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2014年,作為鴻景莊園二期二標工程開發商的宏磊公司與諸暨茂盛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但此工程實際承包人是被告許掌淼。因被告許掌淼未在上述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成施工,被告宏磊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被告許掌淼發出函件,告知其未完成的施工事項擬安排其他班組完成。2018年3月27日,鴻景莊園項目工程部告知被告許掌淼案涉工程現場水電存在的問題,如果被告許掌淼不來修復,工程部將另派人員修復,一切費用由被告許掌淼負責。被告許掌淼于2018年4月7日作出回復,同意所需整改費用從結算中扣除。2018年10月15日,鴻景莊園東南房地產二期二標項目部出具《鴻景莊園二期二標(許掌淼工班)甩項及維修工程之聯系單情況概述》,載明因案涉工程部分未完成,因驗收需要,鴻景莊園項目部委托聚源勞務公司對現場問題勘察、評估后施工,又經監理單位(諸暨中堅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確認及被告許掌淼及其現場施工員陳生烈確認同意,產生了工程聯系單,且確認工程聯系單的價格屬實。嗣后,原告如約進場施工,并于2018年12月底整改完畢,該工程于2018年12月30日通過了綜合驗收。嗣后,雖經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討工程款,但被告分文未付。原告迫于無奈,只得向貴院起訴。
被告許掌淼答辯稱:原告提出的135439.50元的數額,答辯人要求其出具該金額的依據。答辯人并未與原告建立工程承包關系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宏磊公司答辯稱:愿意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但具體的工程款金額由法庭核定,原告要求計算利息的依據也不足。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被告質證如下:
1.函復印件一份,以證明被告許掌淼沒有在約定工期內完成工程施工的事實。被告許掌淼未提出明確異議,被告宏磊公司無異議。
2.工程聯系單原件45頁,以證明被告宏磊公司將許掌淼未完工程或有瑕疵的工程交由原告施工的事實,同時證明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被告許掌淼認為,該部分工程系宏磊公司外包的,具體情況不明;宏磊公司對證據無異議。
因被告未對證據提出明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因與本案的處理無關聯性,不予認證。
經審理查明:2014年,作為鴻景莊園二期二標工程開發商的宏磊公司與諸暨茂盛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但此工程實際承包人是被告許掌淼。由于被告許掌淼未在約定的工期內完成施工,被告宏磊公司經函告許掌淼后,將剩余工程及修復工程等,發包給原告施工,其工程施工范圍、工程量以聯系單予以明確。工程完工后,雙方未對工程造價進行結算,被告宏磊公司也未支付工程款。
審理中,經本院委托浙江同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結論為工程造價113431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宏磊東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支付給原告諸暨市聚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113431元;并支付該款自2019年7月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諸暨市聚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9元,依法減半收取1504.50元,由原告諸暨市聚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204.50元,被告浙江宏磊東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300元;鑒定費2800元(由原告諸暨市聚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預繳),由原告諸暨市聚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1400元,被告浙江宏磊東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許諸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樓榕
判決日期
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