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石峰建材有限公司秋豪分公司(以下簡稱石峰秋豪分公司)與被告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岸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負責人張石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石峰建材有限公司秋豪分公司與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13民初113號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磚款268165.28元及資金占用損失(以268165.28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19年3月31日起計算至付清為止);2.判令被告承擔違約金6951.65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簽訂了《燒結頁巖空心磚購銷合同》,原告依合同約定向被告的大川水岸三期二標段工程項目提供了頁巖空心鉆,原被告2016年4月12日簽訂了《對賬確認書》,對被告欠付原告的磚款進行了確認,并于2018年10月31日簽訂了《補充協議》,被告承諾在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磚款368165.28元,截止原告起訴時,被告尚欠268165.28元貨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未到庭,無答辯意見。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燒結頁巖空心磚購銷合同》、材料結算單4份、對賬確認書、補充協議。經審查,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為據。被告未提交證據。
根據原告的到庭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8月7日原被告簽訂《燒結頁巖空心磚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乙方(被告)因項目建設需要購買甲方(原告)產品,產品名稱:頁巖空心磚,195××××*115150元/m3;頁巖空心磚,190*240*100150元/m3;頁巖空心磚,195××××*115(厚壁),210元/m3。結算以乙方實際購買數量為準。技術標準:燒結頁巖實心磚執行國標GB/5101-2003,強度MU3.5級。甲方將貨物運送至乙方施工現場:江北區石馬河大川三期二標段。付款方式:材料貨款墊至2016年1月31日,在2016年春節前付至2016年1月31日總計貨款的50%,以后的貨款按月結算,次月付至上月累積所欠貨款的50%,砌體完工后的余款分9個月按3次等額付清(貨款付清最遲時間不超過2017年5月31日)。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總價的1.0%。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經協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供貨,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30日,供應空心磚共計499.190m3,貨款82612.5元;2015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31日,供應空心磚861.320m3,貨款126614.04元;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8日,供應空心磚1697.89m3,貨款254034.03元;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供應空心磚829.150m3,貨款126273.3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1日,供應空心磚1328.34m3,貨款105631.41元,上述共計貨款695165.28元。該五份結算單均有原被告代表簽名確認。原告供貨后,被告未完全支付貨款。2016年4月12日,原被告簽訂《對賬確認書》,載明截止2016年1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695165.28元。原被告對賬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貨款。2018年10月31日,原被告又簽訂《補充協議》,載明截止2018年10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368165.28元,被告承諾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原被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堆a充協議》簽訂后,被告僅支付了10萬元貨款,截止原告起訴時尚欠268165.28元貨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訴來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石峰建材有限公司秋豪分公司貨款268165.28元。
二、被告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石峰建材有限公司秋豪分公司資金占用損失(以尚欠貨款268165.28元為基數,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至貨款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石峰建材有限公司秋豪分公司違約金6951.65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26元,減半收取計2713元,訴訟財產保全費1896元,共計4609元,由被告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重慶石峰建材有限公司秋豪分公司自愿墊付,被告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徑付原告重慶石峰建材有限公司秋豪分公司4609元,本院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余蘭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玉
書記員程雅倫
判決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