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2020)魯0702民初662號民事判決書,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濰坊國興防護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標的額為429035.8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執行人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內履行義務,也未報告財產狀況
濰坊國興防護工程有限公司、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0702執132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1.2021年1月18日、2021年1月22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4月28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證券、車輛、工商登記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2.2021年1月26日,通過濰坊市國土資源局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信息,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
3.2021年1月2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4.2021年4月28日,電話約談申請執行人代理人,代理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2020)魯0702民初662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迎輝
審判員劉國偉
審判員李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鳴謙
書記員樊廣琳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