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閩0981執576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陳成春 | ||
立案時間 | 2021-03-11 | ||
發布時間 | 2021-06-17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閩0981執576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確認結欠福建省大永固建材有限公司貨款275490元,福建省大永固建材有限公司同意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之前清償貨款275490元,并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二、若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則福建省大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未償還款項及利息(利息以未償還貨款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5日起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費5432元,減半收取計2716元,由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先由福建省大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代為墊付,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之前償還給福建省大永固建材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