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蘇0812執2480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陳成春 | ||
立案時間 | 2020-08-07 | ||
發布時間 | 2020-12-21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812執2480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避執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前支付原告彭木星、鄒細順工程款34萬元;二、本案爭議一次性解決,無其他爭議。案件受理費7573元,減半收取3786.5元,保全費2220元,合計6006.5元。由被告海峽金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上述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