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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作為與招標采購
關鍵詞:招標采購
發布于:2021-02-05 14:27:10
競爭性談判作為一種非招標采購方式,其申請程序有著嚴格的規定。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條規定,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所在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公開招標要改為競爭性談判。財政部令第74號第27條規定,在招標過程中,只有兩家供應商提交招標文件或者對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實質性響應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采購要求編制談判文件。
綜上所述,不需要征求供應商的意見。因此,當符合法定條件的公開招標改為競爭性談判時,無需征求供應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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