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財政廳近日發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管理的總體原則、電子交易平臺、交易規則、遠程異地評估及相關法律責任,為自治區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制定了規則。該辦法將于8月1日生效。
關于電子交易平臺的建設和運營,《辦法》提出了五項要求:一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財政部門發布的標準文本。二是實現交易全過程信息與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管理系統數據共享,支持和滿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的要求。第三,可以在線完成政府采購項目的所有交易過程,實現政府采購數據的編輯、生成、對接、交換、發布和保存。第四,允許公眾和潛在供應商免費獲取依法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第五,采用可靠的身份識別、權限控制、加密、病毒預防等技術,確保數據不被篡改、遺漏和可追溯,確保平臺安全、穩定、可靠。
此外,《辦法》明確了采購項目全過程電子交易的規則和特殊情況處理方法,分為九個環節:一是前期準備。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電子交易平臺編制和確認采購文件。第二,發布公告。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推薦和隨機選擇邀請供應商的,應當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管理系統錄入采購公告信息后,通過電子交易平臺發出邀請和采購文件。第三,參與投標。供應商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參與采購活動,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按照采購文件和電子交易平臺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完成文件的傳輸和提交。第四,打開文件。電子交易平臺在開標、開標前自動提取文件,供應商按采購文件規定按時在線解密,解密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解密失敗但提供備份文件的,以備份文件為準,未明確規定提供備份文件的,因供應商自身原因解密失敗的,視為放棄投標。第五,評審環節。評估專家應符合電子評估的要求,并在政府采購評估專家庫中隨機選擇。在評估過程中,如果供應商需要進行澄清、說明或糾正,評估小組和供應商將通過電子交易平臺交換數據和電文,通過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談判采購的方式在線進行談判和談判。評估結束后,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向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提交評估報告。第六,確認結果。采購人通過電子交易平臺依法確認中標供應商,或者授權評估小組直接確認中標供應商后,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第七,信用評價。電子交易活動結束后,相關主體應在電子交易平臺上進行相互評估,評估結果應實時分享到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管理系統。第八,檔案保存。電子交易平臺應當妥善保存電子交易活動中的數據和電文,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第九,特殊情況。在電子交易過程中,如果電子交易平臺出現故障,無法正常使用,安全漏洞嚴重,停電、斷網等。,導致電子交易平臺無法正常運行,或者無法保證電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暫停(終止)電子交易活動。
關于遠程異地評估,《辦法》規定,在政府采購項目的電子交易活動中,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選擇是否采用遠程異地評估。鼓勵電子交易平臺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跨省遠程異地評估。
關于法律責任,《辦法》規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操作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整改,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電子交易相關主體因初始身份信息不真實、保管不善導致他人盜用身份操作的后果,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或者損害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信息、數據電文和電子檔案,電子交易平臺非法收費,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的工具軟件等損害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