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鄂爾多斯市財政局印發了《關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這一市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代理機構”)的代理資格、代理權限、執業能力等事項,以提高其專業化水平。
就代理資格而言,《通知》明確規定,不符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不得在本市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代理人應依法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網登記代理機構名錄,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同時對所提交的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未經網上登記,不得從事本市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已經完成網上登記的代理機構,如登記信息不實或更新不及時,將視情況列入不良行為名單,或者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在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云平臺的相關業務。
在代理行為方面,《通知》規定,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管、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和標準、協議解除和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不得超越代理權限。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開標、評審等活動中,應保證全程錄音錄像清晰可辨,所有音像資料應與采購文件一并歸檔。另外,《通知》還對支付代理費用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代理費的收取方式、收取標準、收取金額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說明,并將項目的收費情況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布,不得重復收取。代理商的費用可以由中標供應商和成交供應商同時支付,也可以由采購人支付。代理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由中標供應商承擔。
在實踐能力方面,《通知》強調,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體系,提高專業服務水平,如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發布招標公告,優化采購程序。強化全職員工政策法規、職業道德、組織采購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通知》除明確規定了市財政代辦處的職責外,還規定了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代辦處的監督檢查。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同一采購人代理多個政府采購項目,經多次投訴、舉報后仍繼續代理的;二是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頻繁的。財政部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應立即責令其限期改正;如不改正,將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