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公共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水平,規范公共資源的“一網交易”,保證電子交易、透明服務、實現數字化轉型,根據工作安排,上海發改委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起草了《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該草案提出,發起方對應當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項目,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是對列入交易目錄的項目,以化整為零的方式加以規避,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二是排斥、歧視潛在響應方,或者編制有缺陷的交易文件,影響評標或評審結果的公正性;三是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交易,或者擅自中止、終止交易;四是與響應方、評標或評審委員會成員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五是拒絕簽訂合同,或者提出附加條件;六是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七是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各方應遵守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程序和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1.以他人名義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競得);2.串通投標或以行賄、施壓、阻撓投標等非法手段謀取中標(競得);3.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或投訴;
中介人應當遵守交易活動的程序和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是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二是與項目單位、參與交易的各方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三是接受賄賂或者在代理過程中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四是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交易檔案或者偽造、變造檔案;
應根據發起方交易文件中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專家進行獨立評標或評審,不得有以下行為:與發起方和響應方接觸不當,收受不當財物或其他利益;二是向發起方征詢是否有意向中標(競得);三是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不正當傾向;四是排斥響應方的要求;五是接受評標或評審邀請,但無故不參加評標或評審;六是無故遲到不能正常開展評標或評審工作;
該草案明確規定,評標專家違反本辦法或本市有關規定,依法應受處罰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評標,或者將其調整出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