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化招標領域的放管服效果改革,優化商業環境,解決招標監督責任不明、信用監督不足等問題,山西發展改革委員會與有關部門起草了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明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對象主要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評委會和評價專家、各種電子招標交易平臺、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監督內容主要包括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審查、批準、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發布、資格預審、投標、評價、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和合同簽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監管方式主要包括在線監管、信息披露、監管檢查、投訴處理、記錄公告、信用監管等。
根據相關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過程中,一是現場檢查招標活動,二是檢查項目審查、資金支付等資料和文件,三是檢查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招標單位資質等級和信用等情況,四是監督開標、審查,旁聽招標投標事項相關重要會議,五是及時制止和糾正招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六是詢問招標活動相關人員的情況,七是審查、復印相關文件和招標文件,八是調查情況,八是調查招標文件的結果。
與此同時,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活動監督管理中不得有以下行為。一是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依法進行的招標活動二是參與本部門監督項目招標文件的制作三是擔任審查委員會成員四是泄露應保密的資料和相關信息五是接受招標投標當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或者尋求其他不正當利益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調查不符合投標條件的投標、串通投標、欺詐中標、違反投標法律法規等行為。對于行政處罰權限不屬于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監督部門應在核查后做好文件記錄,移送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處理。行政監督部門和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自作出違法處理決定之日起,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在部門網站或按有關規定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