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制定并實施了通過減少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強化了各級采購商的主體責任,通過對中小企業的優惠價格評估、優惠采購等配套措施,進一步增強了中小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更好地促進了中小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各預算單位在編制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時,應編制中小企業預留份額預算,在單位預算中單獨列出。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和4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適用于中小企業,采購人應當為中小企業采購;適用于中小企業的2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和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這些采購項目總預算的30%以上留給中小企業,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預算主管單位以部門預算為整體,預留給中小企業的份額預算占部門年度政府采購總預算的30%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份額不低于60%。部門政府采購預算中兩個比例不符合要求的,預算主管單位應當予以說明,并向同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機構報告。
對于為中小企業預留的預算項目,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做好資格審查工作,并應在采購意向披露、公告(資格預審、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咨詢、詢價)和采購文件中注明供應商資格條件。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文件確定為不合格供應商,即采購文件要求供應商的資格條件為中小企業(含小微企業),且供應商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業申報書》;采購文件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或分包,并在聯合協議或分包意向中明確中小企業合同金額比例作為供應商資質條件的,供應商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業申明書》。
在評審過程中,專家應認真履行評審職責,按照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對通過符合性評審的投標(響應)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審、綜合比較和評審,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和采購包以及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給予價格扣分或價格點和加分。發現采購文件應執行但未執行中小企業資質要求,或小微企業報價未執行的,應停止評審工作,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與其溝通并做好書面記錄。確認后,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對采購文件進行修改,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采購人應做好中小企業合同備案、履約驗收和合同資金支付工作。對于預留采購項目、預留專用采購包簽訂的采購合同,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或分包的,采購人應嚴格按照采購合同進行驗收,按時足額支付合同款項,合同履約驗收合格后,及時支付合同尾款并退還履約保證金。
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將加大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和供應商的宣傳、解釋和業務培訓力度,提高各方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自覺性和積極性,提高中小企業維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