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1402執恢22號
相關人員:王哲政
立案時間:2016-08-15
案件基本內容
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6)遼1402執恢22號
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
本院于2016年08月15日立案執行申請人葫蘆島市木材公司
第6經營處、葫蘆島市木材公司第6經營處申請(cid:9)執行你單位其他
案由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
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采
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
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王哲政不
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
坐 交 通 工 具 時 , 選 擇 飛 機 、 列 車 軟 臥 、 輪 船 二 等 以 上 艙 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
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
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
高 收 費 私 立 學 校 ; ( 八 ) 支 付 高 額 保 費 購 買 保 險 理 財 產 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
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你單位(法
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
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
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
,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