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1481執784號
相關人員:王哲政
立案時間:2016-07-04
案件基本內容
興城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6)遼1481執784號
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
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楊金申請(cid:9)執行你單
位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
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
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
規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
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
控制人)王哲政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
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
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
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
、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
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
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
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你單
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
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
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