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蘇1003執2971號
相關人員:劉凱斌
立案時間:2016-10-26
案件基本內容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6)蘇1003執2971號
揚州金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江蘇舜莘機械租賃
有限公司申請(cid:9)執行你單位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
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
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
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
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劉凱斌不得實施以下高消
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
,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
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
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
輛 ; ( 六 ) 旅 游 、 度 假 ; ( 七 ) 子 女 就 讀 高 收 費 私 立 學 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
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
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
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
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
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
,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