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大昌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水秀,被告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志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623民初664號
判決日期:2021-08-01
法院:貴州省石阡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時支付所欠原告水泥與水泥磚貨款共計人民幣1588139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6%支付原告欠款利息,直至該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支付原告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保全擔保保險費1700元,兩項共計67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在承接銅仁市碧江區(qū)2018年燈塔正光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qū)三標段建設(shè)施工項目中,于2019年5月16日與原告簽訂水泥、標磚《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為其提供水泥與水泥磚,合同中載明了被告所需水泥與水泥磚的名稱、規(guī)格、單價、交貨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事項。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為被告提供了水泥與標磚,在合同履行中,原告為被告提供水泥的款項累計金額2800065元,提供標磚的款項累計金額188079元,兩項共計2988139元,而被告陸續(xù)支付給原告的款項累計金額為1400000元,尚欠1588139元未付。被告承建的該工程項目,已于2019年11月竣工并交付使用。根據(jù)合同約定,被告應(yīng)在2019年12月之前付清原告全部貨款。被告不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wù),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提起如前訴請。
被告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1588139元不對,其中188079元的標磚款我公司不知道,不予認可;2、原告主張的利息應(yīng)該不予支持,因為款項還沒有進行結(jié)算,合同也沒有約定;3、訴訟費依法判決,保全費保險費不應(yīng)該由被告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銅仁市碧江區(qū)2018年燈塔正光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qū)三標段建設(shè)施工項目中,于2019年5月16日與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簽訂《水泥購銷合同》,簽訂合同地點石阡縣湯山街道辦事處金莊村金莊組。該合同約定由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為其提供水泥與水泥磚,合同中載明了被告所需水泥的名稱、規(guī)格、單價、交貨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事項。合同簽訂后,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又與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達成口頭協(xié)議,參照四標段的價格結(jié)算標磚。由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為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標磚。在合同履行中,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為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水泥的款項累計金額2800060元,提供標磚的款項累計金額188079元,兩項共計2988139元,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陸續(xù)支付給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款項累計金額為1400000元,尚欠1588139元未付。2021年1月29日的《總結(jié)算單》對此已經(jīng)確認,該結(jié)算單上有劉祥等人的簽名。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該工程項目,已于2019年11月竣工并交付使用。根據(jù)《水泥購銷合同》約定,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yīng)在2019年12月之前付清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貨款。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支付,一直持續(xù)到現(xiàn)在,遂提起如前訴請。
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訴訟前,向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并繳納了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同時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仁分公司交納保險費1700元。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了(2021)黔0602執(zhí)保80號執(zhí)行裁定書
判決結(jié)果
一、由被告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水泥與水泥磚貨款共計人民幣1588139元;
二、由被告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保全擔保保險費1700元,共計6700元。
三、駁回原告銅仁新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9577元,由被告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wù)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yīng)向本院報告財產(chǎn)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本案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guān)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杜宏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楊菁
書記員李治廣
判決日期
202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