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梁進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黃剛名下銀行賬戶存款共計2286763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單(保單號:12107083901218495921)及《保函》作擔保
梁進、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602財保111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貴州銅仁分行銅仁石阡支行營業室(籌)開設賬戶24×××10內存款2286763元。
二、凍結期限為一年。
本裁定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潘慶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帥清清
書記員田湘黔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