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再開與被告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城公司)、貴州界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安公司)、匡世磊、劉杉林、李代穩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再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坤愛、被告泉城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玲麗、被告界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志成、被告匡世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伍章俊、被告劉杉林、被告李代穩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依法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吳再開與貴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界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602民初2944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吳再開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78077元(其中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56511元、護理費18000元、營養費6750元、鑒定費1900元、殘疾賠償金137616元、后續治療費4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底,原告進入被告承建的銅仁市碧江區2018燈塔正光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工地工作,從事擋土墻工作(砌堡坎),雙方約定原告的工資為每月4500元。2019年4月6日9時許,原告在工作時不慎被石頭砸到致使右腿受傷,后原告即被工友送往銅仁袁家寺骨科醫院住院治療,經該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等,在該醫院進行了人工關節置換術。2020年5月7日,原告向銅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經該局審查認為不符合工傷認定受理條件,故不予受理。次日,經銅仁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誤工時限273日,護理時限120日,營養時限135日,后續治療費45000元。后原告就賠償事宜與被告協商未果。綜上,原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其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泉城公司辯稱,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我司已將工程發包給界安公司,不是發包主體,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界安公司辯稱,我司已經將工程發包給匡世磊,我司與原告不存在雇傭關系,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各項賠償責任由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李代穩辯稱,原告只是在我方通知下共同參與施工,我方并不是原告的實際雇主,我方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此次受傷理賠所得的保險費應當折抵本案的賠償款。
被告匡世磊辯稱,我方不是實際勞務的接收人,我方將案涉工程轉包給劉杉林,案涉工程已經購買有意外保險,而且已經實際理賠給原告,原告的損害責任不應該由我方承擔。
被告劉杉林辯稱,我從匡世磊處承包了案涉工程,雙方有書面合同,合同上已經寫明購買了意外保險,保險公司已經理賠。后來讓李代穩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組織工人施工,我與李代穩有約定,工人必須健康、有正常的勞動能力,才能進場施工,我方認為保險公司已經辦理完畢,選擇工人方面我方沒有過錯,至于我方該不該承擔責任,由法院依法判決,如果該我方承擔,就由我方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證據和事實,本院作認定如下:李代穩提交袁家寺骨科醫院預交款收據、貴州省醫療門診收票收據用以證明其代原告預交醫療費2000元及產生鑒定費700元,應該予以扣除。經質證,原告吳再開均有異議,提出其未主張醫療費,鑒定費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原告訴請中并未主張醫療費,不存在扣除,而鑒定費系因其他原因產生,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關于原告提交的臨時用工勞務合同,經質證,被告泉城公司、界安公司提出與本案無關,且為了配合保險公司的理賠才補簽的合同,被告匡世磊、李代穩對此均無異議,提出與二人無勞務和雇傭關系,被告劉杉林提出不清楚,經查,該合同確是為了保險理賠才補簽,不具有證據的三性,故原告證明其與泉城公司存在勞務關系以及原告的工資為每月4500元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
李代穩申請證人王某出庭作證擬證明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與出院后的護理、飲食是由李代穩負責,應當抵扣。經質證,吳再開及劉杉林均有異議,提出不是李代穩在護理,請了護工在護理。本院認為,僅有王某的證言無其他證據與相印證,達不到證明目的,故上述證言,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29日,泉城公司作為發包人與界安公司簽訂了一份《擋土墻承包合同》,約定將位于銅仁市碧江區的擋土墻工程(以下簡稱案涉工程)分包給界安公司,分包內容為擋土墻施工工作包工包料,分包工期90天,暫定總工程款約為90萬元,最終以實際工程完成的量與現場實際收方為準。2018年9月2日,界安公司與匡世磊簽訂了一份《擋土墻施工合同》,約定界安公司將案涉工程發包給匡世磊,施工工作包工不包料,工作期限60天,暫定總工程款約為21萬元,最終以實際工程完成的量與現場實際收方為準。
2019年3月8日,匡世磊與劉杉林簽訂了一份《銅仁市碧江區2019年燈塔正光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項目擋土墻工程施工內部合作合同》,約定匡世磊承攢業主公司委托實施案涉工程相關事宜,與劉杉林達成協議,工程范圍為匡世磊指定的具體地點,工程工期從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7月10日止,共計120天,工程造價約為275萬元,工程量約為1萬平方米,包工包料,劉杉林施工前需自費購買意外保險,出現安全事故責任與匡世磊無關,由劉杉林自行負責。劉杉林簽訂上述合同后又將案涉工程以單包工的方式發包給李代穩,每平方米93元,按實際施工量計算工錢,李代穩負責組織工人進場施工。2019年2月,李代穩聯系與其相識的吳再開到案涉工程的工地上務工,從事擋土墻工作,報酬按天計算。庭審中,原告稱每天工資為150元,被告李代穩稱每天為80元。
2019年4月6日9時許,吳再開在案涉工程的工地上務工時被石頭砸到右腿,受傷后被送往銅仁袁家寺骨科醫院治療,共住院33天,出院診斷:1、右股骨頸骨折;2、傷骨(氣血淤阻證);3、腹瀉。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營養飲食;2、出院后6-8周內避免患肢負重活動,院外繼續加強患肢功能鍛煉,避免摔倒傷及患肢,患肢避免屈膝、屈髖、內旋、內收、下蹲、蹺二郎腿;3、于出院后一個月、3個月、半年、1年后返院復查;4、不適隨診。經銅仁市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吳再開外傷致右下肢損傷情形屬于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用45000元;誤工時限273日、護理時限120日、營養時限135日。為此,吳再開產生鑒定費1900元。2020年5月7日,泉城公司、吳再開向銅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當日向泉城公司、吳再開出具一份《工商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為吳再開于當日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工傷認定受理條件,不予受理。
庭審中,原告放棄要求被告泉城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請??锸览诜Q其為吳再開墊付醫療費8萬元,李代穩、劉杉林對這一事實予以認可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代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再開各項損失合計270570.79元;
二、被告貴州界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匡世磊、劉杉林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吳再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計2736元,由被告李代穩、貴州界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匡世磊、劉杉林負擔2679元,由原告吳再開負擔5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符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楊春芳
代理書記員劉佳紅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