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羽宣公司)訴被告(反訴原告)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欣和公司)、被告(反訴原告)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以下簡稱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文鑫、張國強,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建波到庭參加了訴訟。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的相關財產。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與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281民初1984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河南省義馬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反訴被告)宏羽宣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勞務工程款252.072萬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逾期付款利息14.235萬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暫算至2019年12月3日);3、依法判令二被告退還原告保證金20萬元;4、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8日,原告與被告二簽訂《通信管道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書》,約定由原告組織民工對義馬市通信管道專項規劃范圍內的通信管道進行施工,合同簽署生效后三日內,原告將施工人員集資的20萬元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向被告二繳納。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了數十名民工積極開展施工,但由于被告二拒不向義馬市政管理處繳納10萬元施工安全保證金,致使原告組織的數十名民工在2018年9月被義馬市政管理處強制性停工。停工后,數十名民工工錢無法結算,原告及數十名民工多次向被告二討要工錢幾近乞討,均未果,經查,被告二系被告一設立,因此被告一對此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故訴至法院。
被告(反訴原告)正欣和公司和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共同辯稱:1、原告在訴狀中所稱的工程量不屬實;2、原告所承建的工程有質量問題,請求依法鑒定;
被告(反訴原告)正欣和公司和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反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訴被告支付反訴原告違約金200000元;2、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損失暫計1500000元,包括工程損失及工程驗收不合格而產生的維修費用損失。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8日,反訴原告一與反訴被告簽訂《通信管道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書》,約定由反訴被告承建義馬市通信管道專項規劃范圍內的部分工程。合同明確約定“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把從甲方處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和分包。”后反訴被告違反合同規定,擅自將工程轉包給揚州潼雨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依合同規定,反訴被告已構成根本違約,反訴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再者,反訴被告非法轉包,且未約定完成的工作量,已實施的工程通信不暢通、不滿足設計要求,且拒絕修復,給反訴原告帶來武功損失和維修費用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的規定,申請法院合并審理此案。
原告(反訴被告)宏羽宣公司辯稱:本公司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是反訴原告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反訴原告要求支付20萬元違約金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反訴原告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反訴被告所承建的路段存在質量問題,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存在150萬元的損失,反訴原告所述與實施不符,且無證據支持,涉案合同無法履行系反訴原告未按規定向義馬市市政管理設計處繳納10萬元保證金,導致工程停工,其反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首先對原告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宏羽宣的第一組證據《通信管道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書》,原告證明雙方之間建立施工權利義務關系,施工單價為9萬元/每孔/每公里,符合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第二組證據《義馬市地下管道通信驗收表》,原告證明經監理單位的驗收,總施工量為7002米,有監理單位的蓋章,但結合被告證據,被告規劃審批書中并無千秋路(香山街——濱河路)的路段工程,因此對該路段的2450米,本院不予認可,對其它施工量,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第三組證據銀行流水和轉賬記錄,原告證明按約定支付20萬元保證金符合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第四組證據(義馬市百城建設提質工程指揮部2019年10月30日證明一份),原告證明系正欣和義馬分公司違約致無法正常施工,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對被告正欣和公司及義馬分公司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被告提交的第一組證據建設項目合同書一份,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被告提交的第二組證據(【2018】14號百城建設提質工程指揮部文件,建設工程管線規劃審批書兩份)符合證據特征,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被告提交的第三組證據監理通知單兩份,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被告提交的第四組證據中國移動義馬分公司檢驗報告,系復印件,不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不予采信。
對反訴原告正欣和公司及義馬分公司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反訴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證據案外人揚州潼雨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簽訂的義馬市通信頂管施工合同書,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反訴原告提交的第二份證據據監理通知單兩份,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反訴原告提交的第三份證據移動采購合同、電信購置合同,不符合證據關聯性的特征,本院不予采信。對于反訴原告提交的第四份證據,工程申請結算單一份,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對反訴被告宏羽宣公司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于反訴被告提交的第一份證據義建(2019)15號文件,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反訴被告提交的第二份證據義馬市建設局主持的協調記錄一份,與本案有關,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反訴被告提交的第三份證據信訪處理文件一份,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反訴被告提交的第四份證據,發票14張,共計70萬元,并郵寄快遞封皮一張,與本案有關聯,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原告提交的第五份證據,監理通知單復印件一份,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及庭審調查,可以認定以下案件事實:2018年7月28日,宏羽宣公司與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簽訂《通信管道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書》,約定由宏羽宣公司對義馬市通信管道專項規劃范圍內的通信管道進行施工,合同單價為9萬元/每孔/每公里,每公里4組,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孔”就是“組”。結算方式為,施工方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量,在十個工作日內被告給予結算工程款的75%,余下20%,待增值稅專用發票抵達被告公司后20個工作日之內結算;留5%質量保證金,一年后若無質量問題,無息付清質量保證金。
合同簽訂后,宏羽宣公司陸續向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20萬元并進行施工。原、被告均認可施工工程由河南科揚建設咨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工程監理。
施工期間,義馬市百城建設提質工程指揮部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證明顯示:自2018年9月25日至證明出具時,正欣和義馬分公司負責人沈峰失聯,并且未向義馬市政管理處繳納10萬元施工安全保證金。
2019年11月7日,宏羽宣公司向工程監理方河南科揚建設咨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義馬分公司申請竣工驗收,驗收表顯示,工程量為7002米,每組組數4組(孔)、根數24根。原告施工后,被告從未向原告支付過工程款。原告在施工過程中,曾與揚州潼雨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義馬市通信頂管施工合同,并形成了實際的施工合同關系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工程款1638720元及利息(以122904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12月3日起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反訴被告)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被告(反訴原告)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違約金50000元;
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和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本訴受理費2970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470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承擔14841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承擔19864元;案件反訴受理費1005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承擔296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承擔97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賀衛鋒
人民陪審員李天順
人民陪審員張建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梅瑩
書記員劉敏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