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欣和公司”)、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以下簡稱“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羽宣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義馬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1民初19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建波,宏羽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2民終1011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2019)豫1281民初198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由宏羽宣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宏羽宣公司工程質量不合格,涉案工程未竣工驗收,也未進行結算,工程款不應予以支付。首先,《通信管道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書》實際簽訂時間并非2018年7月28日,宏羽宣公司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20萬的時間證明合同簽訂時間不是2018年7月28日,當時宏羽宣公司承攬涉案合同超出經營范圍,宏羽宣公司沒有能力和經驗完成涉案工程,因此宏羽宣公司非法轉包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其次,宏羽宣公司施工工程質量不規范、不合格,存在嚴重瑕疵且至今未修復,宏羽宣公司將涉案工程非法轉包他人,后續施工質量無法保障,施工過程中多次挖斷電纜,無故多施工2450米。正欣和公司提交的《三方和解協議》證明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宏羽宣公司承諾積極修復但至今未修復,義馬百城建設提質工程指揮部發布(2020)1號監督整改通知書也認定本案爭議工程路段存在工作井砌筑不規范、不合格的問題。最后,工程驗收程序不合法,未達到應付工程款的條件。依據《通信管道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書》第八章第二節第一條、第十四章第四條,《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本工程竣工驗收條件是通信運營商、甲方、監理、施工參加驗收,且以電信運營商檢驗合格為標準。宏羽宣公司僅提供《施工驗收表》,監理單位沒有權限單獨對工程完成竣工驗收,一審僅依據《施工驗收表》認定涉案工程已驗收合格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宏羽宣公司違法分包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宏羽宣公司與轉包人就工程質量、工程款等問題存在多起訴訟,涉案工程至今未驗收并交付使用,正欣和義馬公司與各通信運營商的合同無法履行,損失巨大,一審法院酌定宏羽宣公司賠償正欣和義馬分公司50000元違約金,無任何依據。宏羽宣公司提交的義馬百城建設提質工程指揮部的《證明》無負責人簽字,真實性存疑。“繳納保證金10萬元”在《義馬通信頂管施工合同》中并無約定,且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的其他員工一直在義馬負責處理相關施工工程問題,一審法院不能僅以“正欣和義馬分公司負責人聯系不上,不能繳納10萬元保證金”認定正欣和義馬分公司違約。3、根據合同約定頂管部分每組9萬元每公里,開挖部分12萬元每溝公里,在工程合格的情況下合計工程款應為1340000元,而非一審法院計算的1638720元。4、一審程序存在瑕疵,雙方對于工程質量、工程量存在較大分歧,涉案工程至今未驗收合格,也未交付使用,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及正欣和公司多次主張進行質量鑒定和現場勘驗,一審法院均未準許。
宏羽宣公司答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案涉合同簽訂時間是2018年7月28日,在合同簽訂之日,宏羽宣公司是具有施工資質的。2、宏羽宣公司雖與案外人簽訂了分包合同,但是合同根本沒有履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與案外人揚州潼宇公司簽訂的僅是設備租賃合同,所有的材料以及人員工資都是宏羽宣公司承擔的。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所說的2020-1號監督整改通知書中的問題,原因一是由于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在接收了案涉工程之后疏于維護,使案涉工程遭受了損失破壞。二是在施工過程中,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沒有提供施工圖紙,僅是代理人在現場指揮宏羽宣公司進行施工,宏羽宣公司的一切施工行為皆是按照正欣和義馬分公司要求進行的。3、宏羽宣公司的案涉工程驗收程序完全合法合規及合乎合同約定,2019年11月監理單位進行了最終驗收。由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三方簽字的驗收單,足以證明案涉工程驗收程序合法,工程質量合格。4、一審法院駁回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的鑒定申請是正確的。原因有三點,第一、監理單位的驗收單以及我們二審中舉證的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簽署的三方驗收單,兩份驗收單足以證明案涉工程交付上訴人時是合格的。第二、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在一審期間沒有舉證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沒有證據證明質量問題與宏羽宣公司有關系,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案涉工程現在之所以存在瑕疵或者問題,主要原因是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沒有提供施工圖紙,在2019年11月8日后疏于維護。宏羽宣公司未上訴是因為正欣和公司拖欠工程款未能及時繳納上訴費用,主張維持原判是無奈之舉,宏羽宣公司將另行起訴。
宏羽宣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支付宏羽宣公司勞務工程款252.072萬元;2、依法判令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承擔逾期付款利息14.235萬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暫算至2019年12月3日);3、依法判令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退還宏羽宣公司保證金20萬元;4、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由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承擔。
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宏羽宣公司支付正欣和公司和正欣和義馬分公司違約金20萬元;2、請求宏羽宣公司賠償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損失暫計150萬元,包括工程損失及工程驗收不合格而產生的維修費用損失。3、本案訴訟費由宏羽宣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28日,宏羽宣公司與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簽訂《通信管道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書》,約定由宏羽宣公司對義馬通信管道專項規劃范圍內的通信管道進行施工,合同單價為9萬元/每孔/每公里,每公里4組,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孔”就是“組”。結算方式為,施工方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量,在十個工作日內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給予結算工程款的75%,余下20%,待增值稅專用發票抵達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后20個工作日之內結算;留5%質量保證金,一年后若無質量問題,無息付清質量保證金。
合同簽訂后,宏羽宣公司陸續向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20萬元并進行施工。宏羽宣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均認可施工工程由河南科揚建設咨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工程監理。
施工期間,義馬百城建設提質工程指揮部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證明顯示:自2018年9月25日至證明出具時,正欣和義馬分公司負責人沈峰失聯,并且未向義馬政管理處繳納10萬元施工安全保證金。
2019年11月7日,宏羽宣公司向工程監理方河南科揚建設咨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義馬分公司申請竣工驗收,驗收表顯示,工程量為7002米,每組組數4組(孔)、根數24根。宏羽宣公司施工后,正欣和公司義馬分公司從未向宏羽宣公司支付過工程款。宏羽宣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曾與揚州潼雨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義馬通信頂管施工合同,并形成了實際的施工合同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宏羽宣公司與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的建設施工合同真實、有效,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系分公司性質,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其對外承擔的責任由正欣和公司承擔,但可以享受有關的法律權利。
關于涉案工程是否經過竣工驗收問題。2019年11月7日的《義馬通信管道工程驗收表》顯示,工程量為7002米,組數4組(孔),根數24根,并有監理方蓋章。該監理方簽證文件僅涉及工程量并且對工程質量未提出異議,也未涉及工程價款,符合工程監理方監理職責,因此原則上對發包方有約束力,該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但綜合宏羽宣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雙方的證據,宏羽宣公司施工的千秋路(香山街——濱河路)的路段工程并不在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的規劃審批范圍,因此對該路段的2450米,不予認定。根據宏羽宣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合同中的結算方式,施工方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量,在十個工作日內正欣和公司給予結算工程款的75%,余下20%,待增值稅專用發票抵達正欣和公司后20個工作日之內結算?,F雙方出現分歧,已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約定,按照合同本意,并根據監理單位出具的驗收報告,正欣和公司應全額支付所欠工程款,合同約定單價9萬元/每孔/每公里,每公里為4孔即每公里單價36萬元,工程驗收表顯示的宏羽宣公司施工7002米減去2450米后為4552米,正欣和公司應向宏羽宣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為1638720元。
關于宏羽宣公司主張逾期付款利息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時結合宏羽宣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關于合同結算的約定,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支付應付工程款1638720元的75%即1229040元的利息較為合適,自竣工驗收十日起后計算,原告要求自2019年12月3日起,不超出該約定,以122904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還完之日止,予以支持。
關于宏羽宣公司主張退還保證金20萬元的問題。根據雙方簽訂的《通信管道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書》第八條第2款第(2)項:留5%質量保證金,一年后若無質量問題,無息付清質量保證金。庭審查明的質量保證金即20萬元,自該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至現在還未到一年,故宏羽宣公司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及誰存在違約行為的問題。宏羽宣公司提交的義馬百城建設提質工程指揮部在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證明顯示,正欣和義馬分公司負責人長期沒有對義馬通信管道工程負責,并無法正常取得聯系,不能繳納保證金10萬元。指揮部證明系工程管理部門出具,直接顯示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未繳納10萬元保證金。《義馬通信頂管施工合同書》未直接顯示合同實際性質及履行情況,正欣和公司及義馬分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發包人,未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且分公司負責人無法正常取得聯系,導致宏羽宣公司無法正常進行施工,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存在明顯的違約行為。此外,宏羽宣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曾與揚州潼雨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義馬通信頂管施工合同,并形成了實際的施工合同關系,該施工關系的形成也有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管理不到位且負責人無法聯系的原因,宏羽宣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但可以適當減輕其違約責任。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提出反訴要求宏羽宣公司承擔違約金,宏羽宣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施工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違約金數額,綜合本案整體情況,根據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及營業場所等因素,宏羽宣公司向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承擔違約金50000元,予以支持。
關于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申請質量鑒定及申請勘驗的問題。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未提交2019年11月7日以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證據,因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且該施工工程已經監理部門驗收,對正欣和公司義馬分公司申請質量鑒定及申請勘驗,不予準許。對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對于宏羽宣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對于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的反訴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工程款1638720元及利息(以122904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12月3日起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違約金50000元;三、駁回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和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本訴受理費2970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4705元,由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承擔14841元,由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承擔19864元;案件反訴受理費10050元,由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承擔296元,由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承擔9754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提交下列證據:
第一組、來自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的企業信息打印件,擬證明宏羽宣公司在2018年7月27日之前的經營范圍是餐飲,宏羽宣公司承攬涉案工程超出其經營范圍,因沒有經驗和能力完成涉案施工工程后將工程全部非法轉包,導致工程質量嚴重不合格;
第二組、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的(2019)豫1281民初1309號義馬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打印件一份,2018年7月11日安東娃與陳勇簽訂的《施工協議》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宏羽宣公司將涉案工程全部非法轉包他人,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
第三組、《督查整改通知書》、《整改通知書》原件各一份,擬證明宏羽宣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正欣和公司無法完成義馬弱電入地工程,造成巨大損失;
第四組,中國農業銀行交易明細單2張、微信轉賬截屏打印件4張、借支條復印件一張、秦朝國證明一份,擬證明正欣和義馬分公司負責人沈峰通過多種方式向宏羽宣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計115500元;
第五組、施工現場照片3張,擬證明涉案工程存在多處開挖梅花管,一審法院錯誤認定涉案工程全部為頂管作業,一審法院認定工程款數額錯誤;
第六組、來自義馬住建局的工資表復印件6張,擬證明孫立系宏羽宣公司員工,不是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員工,不能代表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在工程驗收中簽字。
向法庭申請調查令后補充提交證據:《2018年義馬通信管道工程康寧路、嵩山路、珠江路驗收報告》,來源義馬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并加蓋印章,證據內容是2016年11月25日中國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三門峽市義馬分公司作出的驗收報告,擬證明涉案工程經過驗收不合格,存在質量問題。
宏羽宣公司發表質證意見稱:對上述證據均有異議。第一組證據打印的企業信息不完整,完整的企業信息能夠顯示在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宏羽宣公司是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的,該份證據和工程質量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第二組證據所顯示的內容和宏羽宣公司之間沒有關聯性,且施工協議系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第三組證據整改通知上表述的問題是正欣和公司及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疏于管理造成的,應由正欣和公司及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承擔責任。第四組證據,借條證明不是原件,真實性無法查明,與宏羽宣公司之間不存在關聯性也無法證明其證明方向。第五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不能夠證明開挖梅花管事實的存在,照片中具體的位置和涉案工程是否有關聯性也不清楚。第六組證據是2019年6月-12月的證據,不在施工期間,施工期間孫立是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員工,有權代理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驗收。對補充提交的證據質證認為,首先,驗收報告上沒有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三門峽市義馬分公司蓋章確認,不能如實反映驗收報告的真實性,如果是正式的驗收報告,中國移動會在上面蓋章確認,住建局不是驗收單位,無法證明施工問題客觀存在;第二,驗收報告上的康寧路、嵩山路、珠江路不是我公司施工,天山路所列第1、2、3、4項問題已按要求施工完畢,正欣和義馬分公司交給宏羽宣公司的規劃圖里沒有第5項,第6項井圈井蓋應由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提供。問題是由于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疏于管理導致的。平安街第1項,千秋路口至政法小區西圍墻外橋架,是新工藝,是完全符合施工要求的,驗收報告沒有說明存在問題。第2項管道支管由于在家屬樓承重墻底下,無法開挖。第3項珠江路平安街路口的新管道與老管道未連接的問題過錯不在宏羽宣公司,因為此后還有一個公司施工,沒有把管道跟我方施工管道對接。第4項規格是按照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當時負責人沈峰的要求施工的。第5項井圈井蓋應由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提供??傮w意見是該份證據不能證明相應路段存在質量問題。
宏羽宣公司提交下列證據:1、《義馬地下通訊管道施工驗收單》5張,擬證明涉案工程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三方驗收合格,質量符合施工要求,涉案工程經驗收合格后,交付正欣和義馬分公司。2、《義馬城市地下綜合通信管道投資項目工程申請結算單》一份,該結算單包含《義馬地下通訊管道施工驗收單》5頁,分別為千秋路:天山路至濱河路段,泰山路段,天山路,千秋路:香山街至人民公園段四份施工驗收單,該組證據是由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和宏羽宣公司雙方共同簽字認可的管道施工驗收單,擬證明案涉工程相關路段已經經過正欣和義馬分公司一方施工質量驗收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也能證明相應的施工量。
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發表質證意見稱:1、對第一組證據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系宏羽宣公司單方制作,且系復印件,代表建設方簽字的孫立并非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員工。2、對第二組證據與我方一審提交的復印件不一致,最后一頁千秋路香山街與人民公園路這段有宏羽宣公司手寫的“此次頂管合格量總數為3208米,開挖合格總量為991米”,但是新提交的證據里邊又多一句“華山路口千符路過路216米另計”,證明該證據存在篡改行為。該證據屬于工程申請結算單,是工程量的驗收。其中第一頁第八項顯示待修復,第四頁天山路人民路至銀杏路87.3米也是待修復。涉案工程還存在開挖施工的相關路段,該證據證明宏羽宣公司一審提交的《義馬地下通信管道施工驗收表》工程量7002米與事實不符,驗收表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確實是我公司蓋的章,但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工程應由通信運營商部門組織驗收,相關工程量應以最終的通信運營商部門核準為準。合同約定開挖施工是12萬每溝公里來計算工程款的,但一審法院沒有區分開挖和頂管,均以36萬每公里來計算工程量工程款。根據該工程申請結算單,我方計算的對方施工量是開挖923.3米,頂管施工是3277米,而非宏羽宣公司在一審中主張的相關工程量。
對上述證據本院綜合審核認為,關于施工質量是否合格的證據,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提交的第一組證據企業信息打印件,第二組民事裁定書打印件、《施工協議》復印件、第三組《督查整改通知書》、《整改通知書》證明目的均為宏羽宣公司施工質量不合格,由于上述證據所載明內容與宏羽宣公司施工質量事實沒有直接關聯性,不能作為認定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單一證據采信。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提交的《2018年義馬通信管道工程康寧路、嵩山路、珠江路驗收報告》系打印件,由保存單位義馬住建局蓋章證明,但沒有直接出具報告單位中國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三門峽市義馬分公司加蓋印章和相關人員簽字,不符合單位出具書證證據的形式要件,屬于間接證據,不能作為認定工程質量的直接證據。宏羽宣公司提交的《義馬地下通訊管道施工驗收單》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均由個人簽字確認,對于三人是否系分別代表公司進行現場驗收確認簽字的代理權的事實,無其他證據佐證,且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不予認可孫立代表建設單位簽字的效力,并提交孫立的部分工資表欲證明孫立并非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的員工,對于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宏羽宣公司向法庭提交《義馬城市地下綜合通信管道投資項目工程申請結算單》包含《義馬地下通訊管道施工驗收單》5頁,該證據對驗收時間、施工路段、位置、工作量、管路通管驗收情況等施工內容及質量均有詳細記載,并由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與宏羽宣公司雙方共同簽字蓋章認可,相較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提交的證據,該份證據能夠證明施工質量及施工量的證明力大,本院予以采信,宏羽宣公司在驗收單第五頁手寫標注部分爭議工程量本院不予采信,但不影響本案基本事實的認定。
關于應付工程款計算方法和已付工程款數額證據,正欣和公司、正欣和義馬分公司提交的第四組中國農業銀行交易明細單2張、微信轉賬截屏打印件4張、借支條復印件一張、秦朝國證明一份,以及第五組施工現場照片3張,由于雙方在詢問過程中對于應付工程款計算方法和已付工程款數額達成一致意見,上述能夠證明雙方確認一致事實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在本院二審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經過舉證、質證對下列事實予以確認:下列路段已經施工完畢,千秋路天山路至濱河路段;泰山路段;天山路;千秋路香山街至人民公園段;上述四個路段共計硅芯管頂管施工3.277公里,梅花管開挖施工0.9233公里,按照合同約定,硅芯管頂管施工每組9萬元,共4組,計算為360000元/公里;梅花管開挖施工120000元/公里(材料費用應由江蘇正欣和公司提供,宏羽宣公司墊付材料款糾紛另行解決),工程價款計算方式為,工程款共計3.277×360000+0.9233×120000=1179720+110796=1290516元。已付工程款為,2018年10月16日、17日分50000元、30000元支付給屈宏個人賬戶的共計80000元;沈峰通過微信轉賬給安東娃工程款30000元;2018年10月1日,正欣和義馬分公司向宏羽宣公司轉賬支付工程款40000元;2018年10月10日安東娃出具《借支條》證明收取工程款10000元。上述款項支付方式各方均予以確認為已付工程款,共計160000元。2018年10月10日安東娃出具的“今借沈峰壹萬元整”的借支條作廢。上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維持義馬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1民初1984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即二、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違約金50000元;三、駁回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義馬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1民初1984號民事判決第一、四項,即一、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工程款1638720元及利息(以122904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12月3日起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四、駁回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工程款1130516元及利息(以1130516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3日起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四、駁回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各方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本訴受理費2970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4705元,由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承擔20511元,由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承擔14194元;案件反訴受理費10050元,由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承擔296元,由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和江蘇正欣、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承擔9754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19548元,由西安宏羽宣實業有限公司承擔5669元,由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義馬分公司承擔1387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范敏英
審判員李琦
審判員張攀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杜曉梅
書記員劉錦鋒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