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曉峰訴被告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98890.7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從起訴之日開始,以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到判決履行之日止),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周曉峰、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382民初10590號
判決日期:2020-09-15
法院:樂清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將自己所承包的通信管道工程外包給原告,2016年10月31日,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00140.30元,并由被告在對賬函上加蓋了公司的工程經營部印章。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項,現尚有698890.70元沒有支付
判決結果
被告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付原告周曉峰698890.7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從起訴之日開始,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到實際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橋人民法庭轉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789元,由被告江蘇正欣和通信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高曉煦
人民陪審員溫興飛
人民陪審員潘壽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此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張資
判決日期
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