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棟與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司福明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棟委托訴訟代理人景娜娜,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司福明,被告司福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棟與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司福明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晉0105民初6129號
判決日期:2018-12-14
法院: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李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81968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2015年1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暫計算至起訴日為23989元)。2、判令被告司福明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5月24日,原告與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坤澤十里城D區商住樓水電安裝工程勞務承包協議》,約定原告承包坤澤十里城D區商住樓、地下車庫及附屬工程的水電安裝工程,具體承包棟號以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通知為準。承包方式為勞務清包,承包價格每平方米36元,開工日期:2014年5月25日,竣工日期:2015年12月31日。合同簽訂后,原告帶領工人按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進入8號樓施工,直至2015年10月底退場。工程完工至今近3年時間,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始終未同原告進行工程結算,導致原告墊付工人工資181968元。另被告司福明系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其濫用股東權利逃避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該項目勞務承包人不是李棟班組。我公司于2014年5月24日與李棟簽訂的勞務合同是框架合同,并未確定,只是約定施工面積不超過8萬平米,以我公司書面通知為準;李棟本人從未繳納合同違約保證金,也沒有證據證明他繳納保證金;李棟未實際履行合同,更不具備出具施工委托書的主體資格。二、該項目8號樓勞務承包人是秦輝朝。三、李棟與11名工人的欠條明顯是虛假的,與該項目欠款金額依據不足,既不真實也不合法,11名工人中只有李永成、張江同、陳九州、秦輝朝在該項目中施工,我公司沒有支付義務。四、我公司與李棟和秦輝朝作為施工班組簽訂勞務合同是合法的,班組承包勞務無需資質,是建筑行業的通行做法。
司福明辯稱,原告李棟起訴本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人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李棟起訴的是與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勞務合同糾紛,與本人沒有關系,本人與李棟個人也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關系,也沒合同糾紛,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以及庭審調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實:2014年5月24日,原告李棟與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坤澤十里城D區商住樓水電安裝工程勞務承包協議,協議約定被告承接了太原市小店區坤澤十里城D區商住樓地下室及附屬工程機電安裝總承包工程,因工程需要,被告將水電安裝(除消防)勞務承包給原告施工,承包方式為勞務清包,承包價格為36元每平方米,合計總價為2000000元整,結算方式為按照每平方米包干,單價按實際面積結算。開工日期為2014年5月25日(具體根據土建進度書面通知為準),竣工日期為2015年12月31日(具體時間根據土建進度要求)。2017年12月5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晉01民終4363號、(2017)晉01民終4364號、(2017)晉01民終4365號、(2017)晉01民終4366號、(2017)晉01民終4367號、(2017)晉01民終4368號、(2017)晉01民終4369號、(2017)晉01民終4370號、(2017)晉01民終4371號、(2017)晉01民終4372號、(2017)晉01民終437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李棟與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后,并交納了履約保證金,因工地的要求,原告李棟委托秦輝朝具體履行坤澤十里城D區商住8號樓水電安裝勞務協議,包括現場施工管理、質量進度、工程款結算等一切事宜,并辦理保證金的相關手續,并判令原告李棟向陳九州、秦輝朝、郭振勇、李永成、秦海兵、郭振興、馬彬海、張江周、郭朝軍、郭朝鑫、張彥周等人工資共計181968元,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上述判決生效后,李棟和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該判決書履行義務。
庭審中,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與秦輝朝簽訂的坤澤十里城D區商住樓水電安裝工程勞務承包協議,協議約定秦輝朝以勞務清包的方式承包坤澤十里城8#、9#兩棟樓面積約30000平方米及該樓的地下車庫水電安裝(除消防)勞務,承包價格為36元每平方米,合同總價暫定為1500000元,被告并提供秦輝朝收到履約保證金出具的收據、向李永成、張江周、陳九州、秦輝朝等人生活費發放表、銀行轉賬憑證、以及秦輝朝勞務結算匯總表等材料。
上述事實有坤澤十里城D區商住樓水電安裝工程勞務承包協議、民事判決書、銀行轉賬憑證、收據、結算匯總表以及庭審筆錄證明屬實,且經過當庭質對,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棟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9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李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郝鐵保
人民陪審員張拉拉
人民陪審員符惠仙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薛楠
判決日期
2018-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