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長園長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通公司)與被告克拉瑪依普特龍科技有限公司烏魯木齊王家溝分公司(以下簡稱普特龍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克拉瑪依普特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特龍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長園長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克拉瑪依普特龍科技有限公司烏魯木齊王家溝分公司、克拉瑪依普特龍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新0106民初2179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長通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普特龍公司之間有長期商貿業務往來關系,原告為被告普特龍公司提供商品及服務,將貨物發往被告普特龍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處,被告普特龍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項。2019年4月8日,雙方對往來賬款進行確認:截止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尚有575940元未向原告支付,被告普特龍公司在《往來賬款確認函》中對上述欠款予以確認并簽字蓋章,截止訴訟時,被告仍欠原告貨款535940元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及利息。
被告普特龍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我公司未與原告發生合同關系,是由總公司克拉瑪依普特龍科技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合同,原告應訴總公司,與我公司無關。綜上所述,申請將本案移送至新疆克拉瑪依市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普特龍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我公司與原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所述,申請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新疆克拉瑪依市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克拉瑪依普特龍科技有限公司、克拉瑪依普特龍科技有限公司烏魯木齊王家溝分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70元,由被告克拉瑪依普特龍科技有限公司、克拉瑪依普特龍科技有限公司烏魯木齊王家溝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裴蕾
人民陪審員吐爾遜·斯拉木
人民陪審員張秀珍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王媛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