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長園長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蘇1202民初1301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調解:一、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被告江蘇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長園長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貨款86302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該款項自2020年9月起至2020年11月止,被告于每月30日前給付原告貨款200000元,剩余款項263028.4元及利息34000元(因調解減半)于2020年12月25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額履行,則原告可就貨款總額86302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0年4月1日為67794.48元,加上自2020年4月2日起以863028.4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4.05%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一并申請強制執行(扣除已履行款項)。三、余無爭議。四、本案案件受理費13108元,依法減半收取655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1554元,由被告江蘇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負擔。因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之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請執行
長園長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1202執2338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以下執行措施:
1、2020年10月20日、12月4日,本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網絡資金、證券、公積金、保險、不動產、車輛、股權、民政等財產情況,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多輛汽車,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書面輪候查封蘇M×××××奧迪牌汽車、蘇M×××××別克牌汽車、蘇M×××××埃爾法牌汽車、蘇M×××××梅賽德斯-奔馳牌汽車、蘇M×××××梅賽德斯-奔馳牌汽車、蘇M×××××豐田牌汽車,查封期限均為二年,未能實際扣押。
2、2020年10月21日,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
3、2020年10月21日,本院至泰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情況,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登記有位于泰州市××××號不動產,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輪候查封,查封期限為三年。
4、2020年11月25日,本院傳喚被執行人約談,被執行人表示目前工廠基本不生產,無還款能力。
5、因被執行人有一定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本院已將其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名單。
本院對申請執行人進行了談話,對本案的執行過程進行了告知,申請執行人對本案的執行過程表示認可,亦提供不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照片、協助查封回執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蘇1202民初1301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金愛軍
審判員王榮華
審判員戴古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葉燦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