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長園長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江為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園長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桃春、被告湖北江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晶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長園長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湖北江為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583民初1230號
判決日期:2020-11-27
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長園長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05336元以及違約金(違約金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標準計算,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項為止);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11日,原、被告簽署《采購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采購PET套管,另合同約定如需方再向供方購買材料的,雙方可采用訂單形式進行交易,除訂單另有約定的外,該定單項下的材料交易均適用于本合同項下所有條款的約定。此后,雙方又分別于2019年2月26日、3月13日、4月3日、4月11日、4月27日、5月24日、10月17日簽訂了《采購訂單》,上述定單總貨款為105336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已依約向被告提供了符合質量要求的貨物,完成全部合同義務。且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等額的發票,發票總金額105336元,被告未如期支付貨款。2020年7月3日,原、被告簽署《還款協議》,雙方確認截至2020年6月,被告欠原告貨款105336元,并約定分期支付該欠款以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但被告未按約定支付貨款。
被告湖北江為新能源有限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目前被告資金周轉困難,要求先以貨物抵償部分貨款,余額分期清償
判決結果
被告湖北江為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長園長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05336元,并以所欠貨款為基數,從2020年9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32元,減半收取1216元,保全費1058元,由被告湖北江為新能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久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鄒綿
書記員陳曉玲
判決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