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大唐電信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電信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陜西省西咸新區秦漢新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秦漢新城管委會)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陜民終6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西安大唐電信有限公司、陜西省西咸新區秦漢新城管理委員會借款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2312號
判決日期:2021-09-25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大唐電信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不僅對劉昭刑事裁判文書查明的事實不予認定,而且無視可以充分證明承兌匯票已經明確背書并交付至秦漢新城管委會的證據,反而從相關筆錄中斷章取義,認定大唐電信公司僅支付秦漢新城管委會6000萬元,對采用承兌匯票支付的2000萬元未予認定,屬于認定事實嚴重錯誤。(二)原審判決無視劉昭刑事裁判文書查明的事實,將秦漢新城管委會向大唐電信公司支付的西部機場項目回款4217.585274萬元,認定成本案案涉涇渭項目回款,屬于認定事實嚴重錯誤。(三)原二審判決認定“2012年9月28日,北京成全鑫貿易有限公司以秦漢新城管委會名義向大唐電信回款2000萬元”,不僅缺乏證據證明,而且也無法確定該款項與本案債權有關。大唐電信公司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二審判決對該部分事實的認定。(四)原二審判決直接根據刑事判決認定案涉合同無效,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案涉合同名為施工,實為借款,該借款不存在無效、可撤銷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保護。(五)原一、二審判決以合同無效為由對大唐電信公司請求的1638萬元利息不予支持,屬適用法律嚴重不當,應予糾正。綜上,大唐電信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秦漢新城管委會提交意見稱,(一)刑事判決書中表述的“借款8000萬元、回款9638萬元”,只是合同內容表述,大唐電信公司再審理解為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以此主張“借款8000萬元”無事實依據。(二)劉昭在刑事判決書中的供述,司法鑒定報告附件5《涇渭道路項目西安大唐公司付款明細表》均證實2000萬元匯票是大唐電信公司交給劉昭持有,并最終通過其控制的北京成全鑫貿易有限公司返還給大唐電信公司,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三)刑事判決書認定劉昭偽造印章開具大唐電信公司《委托代收款證明》,委托陜西鑫佳科技有限公司收款42175852.74元,該款項已由秦漢新城管委會支付給陜西鑫佳科技有限公司,后通過西安悅泰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西部機場項目回款給大唐電信公司,秦漢新城管委會已經履行了上述款項還款義務。(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大唐電信公司主張合同有效并支付利息,沒有法律依據
判決結果
駁回西安大唐電信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宋冰
審判員張梅
審判員徐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張利
判決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