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西安大唐電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大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國家能源集團寧夏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寧夏煤業公司)、原審第三人寧夏建投城市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建投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寧0106民初52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過閱卷審查和詢問雙方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進行了核對,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本案不開庭審理。上訴人西安大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某、于某,被上訴人寧夏煤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原審第三人寧夏建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翟某、何某在本院指定時間到庭接受詢問并發表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大唐電信有限公司與國家能源集團寧夏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1民終296號
判決日期:2021-03-17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西安大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2019)寧0106民初529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西安大唐公司的一審全部本訴請求,駁回寧夏煤業公司的一審全部反訴請求;2.判令寧夏煤業公司承擔本案一審及二審案件受理費。事實與理由:一、案涉平安城市接入系統視頻監控設備并不屬于國辦發(2016)45號文所指稱的“三供一業”中物業管理范疇,國辦發(2016)45號文中“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及物業管理(統稱‘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是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的重要內容”所指稱的“三供一業”,明顯是指供水、供電、供熱(供)及物業管理。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以及案涉合同、庭審時寧夏煤業公司和寧夏建投公司的陳述,案涉平安城市接入系統視頻監控設備的所有權歸屬于西安大唐公司,其并非小區配套的設施設備,并不屬于國辦發(2016)45號文所指稱的“三供一業”供水、供電、供熱(氣)物業任何一類,并不屬于“三供一業”中物業管理范疇。一審判決認定“案涉視頻監控系統及設施設備應屬‘三供一業’中物業管理范疇”顯然錯誤。二、案涉平安城市接入系統視頻監控設備并不屬于國辦發(201645號文所指稱的“三供一業”中物業管理范疇,故適用國辦發(201645號文作為解除案涉合同的理由,顯然適用法律錯誤。即便案涉平安城市接入系統視頻監控設備屬于“三供一業”中物業管理范疇。一審判決在適用國辦發(2016)45號文時,無視寧夏煤業公司必須承擔“簽訂分離移交協議”的義務,而直接支持寧夏煤業公司解除合同的訴請,違背公平原則。國辦發(2016)45號文件對三供一業所要求的“分離移交”,不僅僅是“分離”了事,而且規定了保證“移交”的承接義務?!胺蛛x”與“移交”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對三供一業所涉及的合同而言,“分離移交”的政策要求轉換成法律術語則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寧夏煤業公司作為移交企業,必須與接收單位根據“三供一業”設備設施的現狀,共同協商維修改造標準及組織實施方案等事項,簽訂分離移交協議。寧夏煤業公司逃避案涉合同的正常移交,即使寧夏煤業公司在征得西安大唐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案涉合同的概括轉讓給寧夏建投公司,而國家財政補貼之外的分離移交費用,按照相關文件要求,也應當由移交單位寧夏煤業公司自行承擔。故在寧夏煤業公司履行移交義務、完成合同概括轉讓前,案涉合同應該繼續履行。一審判決直接支持寧夏煤業公司解除合同的訴請,違反國辦發(2016)45號文件要求,嚴重違背公平原則。三、國辦發(2016)45號文對案涉合同不構成“情勢變更”。從國辦發(2016)45號文的頒布時間至寧夏煤業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時間2019年1月30日,期間長達963天。在此期間寧夏煤業公司具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協商處理變更合同事宜的情形下,但其并未對案涉項目積極履行分離移交的工作,而是放任至最后期限之后的2019年1月30日,才一紙解除通知,完全不考慮西安大唐公司的合法權益,十分惡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號)第二條規定,如果一審法院擬適用情勢變更情形解除或變更案涉合同,從法律程序上應當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審核,必要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但一審法院在未履行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審核程序前,徑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以確定解除合同,程序上嚴重錯誤。國辦發(2016)45號文如對案涉合同構成“情勢變更”,則寧夏煤業公司在2019年1月30日和4月16日函件的終止合同通知無效,西安大唐公司的訴請應予支持而不能予以駁回。寧夏煤業公司在2019年1月30日和4月16日的函件中,均是以“不可抗力”為由并援引案涉合同第八條約定,通知終止合同。顯然,“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只能二者居其一:如果構成了“情勢變更”,則不能構成法定的“不可抗力”,相應地,寧夏煤業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終止合同則不能成立,且該等情形遠超合同約定的15日而無效。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勢變更情形即便成立,也不是單一的“合同解除”一個解決途徑,而是“變更和解除合同”。對應國辦發(2016)45號文“分離移交”的政策要求,公平的解決途徑是變更合同,由寧夏煤業公司切實保證案涉合同得以概括性轉移,變更合同履行主體。國辦發(2016)45號文如對案涉合同構成“情勢變更”,則寧夏煤業公司因其未通知西安大唐公司解除合同,其解除權尚未形成,西安大唐公司的訴請應予支持而不能予以駁回。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寧夏煤業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應履行通知西安大唐公司義務,但寧夏煤業公司迄今都未通知西安大唐公司解除合同,一審判決徑行確定解除合同適用法律和程序均出現錯誤。國辦發(2016)45號文對案涉合同而言,無論是構成“情勢變更”還是不可抗力事件,但無疑是屬于政策調整。合同約定政策調整的解除權除斥期間為15日。據此寧夏煤業公司解除權已經因為其超過除斥期間未行使而消滅,西安大唐公司的訴請應予支持而不能予以駁回。換言之,無論將國辦發(2016)45號文認定為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無疑其應屬于政策調整,均因寧夏煤業公司在2016年6月11日遭遇該政策調整后,未能及時在合同約定的15日除斥期間內行使解除權,而導致寧夏煤業公司的解除權消滅。四、一審判決徑行調低違約金,系適用法律錯誤。在寧夏煤業公司并未主張違約金過高而請求調低違約金,且對違約金過高并未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下,一審判決主動調低違約金計算標準,違反了《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9條和第50條的法理,系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所謂給西安大唐公司預留的救濟途徑,仍然對西安大唐公司是極度不公平的。即便如一審判決所言“根據上述文件精神,2019年起國有企業不再以任何方式為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承擔相關費用,寧夏煤業公司無法再就2019年度未付租金承擔付款責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同時如因此產生相應損失,西安大唐公司可另行主張”,似乎為西安大唐公司找到損失賠償的路徑。但合同解除后的損失賠償,一般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而非“可得利益”即后續年度的租金為基礎,這不僅將增加西安大唐公司訴累,且明顯加大西安大唐公司的舉證責任,還會在西安大唐公司對實際損失舉證不能時,最終可能獲得象征性補償。故,寧夏煤業公司的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存在嚴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案情,正確認定事實,并正確適用法律和國家“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政策,支持西安大唐公司的上訴請求。
寧夏煤業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正確。一、案涉平安城市接入系統視頻監控設備應屬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45號)文件中物業管理范疇。2012年,寧夏煤業公司與西安大唐公司簽訂《寧夏石嘴山市平安城市接入系統寧煤集團物業小區視頻監控設備租賃合同書》,合同約定西安大唐公司負責完成寧夏煤業公司物業小區視頻監控系統項下的安裝工程,該監控系統經驗收合格后,由寧夏煤業公司承租使用,租賃期限為寧夏煤業公司物業小區視頻監控系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根據(國辦發【2016】45號)的文件內容,“三供一業”系供水、供電、供熱(氣)及物業管理。同時根據該文件的工作要求:“……在全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含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對相關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交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案涉平安城市視頻接入系統及設施設備投入寧夏煤業公司物業小區,供物業管理使用,應屬“三供一業”中物業管理范疇。二、寧夏煤業公司與西安大唐公司之間2012年簽訂的《寧夏石嘴山市平安城市接入系統寧煤集團物業小區視頻監控設備租賃合同書》應依法解除。根據國辦發【2016】45號文件工作要求,2018年年底前必須將國有企業管理的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現社會化管理,2019年后不得發生任何“三供一業”費用。寧夏煤業公司作為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應貫徹執行《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完成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后寧夏煤業公司按照國家“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政策,于2018年12月20日將石嘴山市職工家屬區管理權及資產移交一審第三人寧夏建投公司管理,致使無法繼續履行與西安大唐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國家“三供一業”移交分離政策調整,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寧夏煤業公司無法與西安大唐公司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此種客觀情況的變化屬于情勢變更。在本案中,發生了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國家“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政策屬于國家經濟政策、社會經濟形勢等客觀情勢。同時,此種客觀情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異常變動,寧夏煤業公司與西安大唐公司于2012年簽訂租賃合同,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45號)下發,寧夏煤業公司只能按照要求貫徹執行,此種客觀情況發生的變動是寧夏煤業公司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在國家“三供一業”移交分離指導意見下發的2016年,寧夏煤業公司并沒有據此在當時就要求與西安大唐公司解除租賃合同,而是在指導意見要求的最后期限才不得已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寧夏煤業公司出于為西安大唐公司利益保護考慮,已履行了合同能夠履行的最長期限。另外,在寧夏煤業公司與西安大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書》時,寧夏煤業公司就意識到“政策調整”可能會對合同履行造成影響,并與西安大唐公司在《租賃合同書》第八條不可抗力中對因政策調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并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由此可以看出寧夏煤業公司是善意的,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遵守誠實守信原則的。若繼續履行合同,則會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因國家“三供一業”移交分離的變動,動搖了合同的基礎,改變了合同的環境,造成了寧夏煤業公司與西安大唐公司之間的利益失之平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國家“三供一業”移交分離政策調整符合情勢變更情形,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寧夏煤業公司與西安大唐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正確。三、2019年度租賃費用和違約金寧夏煤業公司不應承擔。根據《寧夏石嘴山市平安城市接入系統寧煤集團物業小區視頻監控設備租賃合同書》第八條第三款的約定:“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的15日內將情況書面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北景钢小叭┮粯I”政策的調整嚴格意義上來說不屬于不可抗力,屬于情勢變更情形,但無論是不可抗力或是情勢變更,都不影響合同雙方約定15日內將情況書面告知對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寧夏煤業公司在“三供一業”政策調整后,于2019年1月30日致函西安大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終止該合同。同時結合《寧夏石嘴山市平安城市接入系統寧煤集團物業小區視頻監控設備租賃合同書》第八條第二款的約定:“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雙方均有權變更和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寧夏煤業公司致函西安大唐公司終止合同時,已經起到了解除合同的效果,并不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寧夏煤業公司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工作要求,2019年起國有企業不再以任何方式為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承擔相關費用,寧夏煤業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與一審第三人寧夏建投公司簽訂《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家屬區物業分離移交正式協議》,2018年12月20日將石嘴山市職工家屬區管理權及資產移交寧夏建投公司管理,寧夏煤業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后再無使用視頻租賃設備,并不是視頻租賃設備的實際使用人,視頻租賃設備也不在寧夏煤業公司的管控支配下,寧夏煤業公司已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因此2019年度租賃費用和違約金寧夏煤業公司不應承擔。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寧夏建投公司述稱,西安大唐公司與寧夏煤業公司以及一審法院均認定涉案合同具有相對性,且各方均依據合同相對性主張了權利,且認定了本案的法律關系。因此本合同不存在概括轉移的問題。西安大唐公司補充的意見應當是自二審判決文書生效之日起,西安大唐公司與寧夏煤業公司的合同才解除。
西安大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寧夏煤業公司終止合同無效,并繼續履行合同;2.判令寧夏煤業公司支付西安大唐公司2018年度尚欠租賃費143267.86元,后變更為29192.14元,以及2019年度租賃費2999040元及違約金731920.65元(按照合同第7.1條每逾期一個日歷日承擔拖欠金額千分之三的違約金之約定計算,暫計至2019年4月30日);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申請費、保費等費用。
寧夏煤業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依法解除寧夏煤業公司與西安大唐公司2012年簽訂的《寧夏石嘴山市平安城市接入系統寧煤集團物業小區視頻監控設備租賃合同書》;2.本案訴訟費用由西安大唐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西安大唐公司(乙方)和寧夏煤業公司(甲方)簽訂《寧夏石嘴山市平安城市接入系統寧煤集團物業小區視頻監控設備租賃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西安大唐公司安裝物業小區視頻監控系統并交由寧夏煤業公司承租使用。甲方提出小區視頻監控系統需求,乙方按照甲方需求制定《寧煤集團物業小區視頻監控系統技術方案》,乙方負責完成甲方物業小區視頻監控系統項下的安裝工程,包括視頻監控系統的設施設備的采購、安裝、調試、對甲方有關技術人員的培訓等。該監控系統經驗收合格后,由甲方承租使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乙方應完成甲方物業小區視頻監控系統的安裝。甲方物業小區視頻監控系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內,甲方承租使用乙方的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的設計費、設備設施采購費、安裝費、調測費等與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有關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視頻監控系統租用費。視頻系統共設1071個監控點,每個監控點每年的固定租賃費為2640元,年租用費暫定為2827440元。10年的租賃費總計28274400元,以竣工驗收實際安裝的攝像頭數量計算年租賃費。視頻監控系統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一年的租金,其余年度的租賃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的前二個月內支付。承租期內,視頻監控系統的維護和維修均由乙方負責,由此發生的和維修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對視頻監控系統及相應設備設施進行日常管理,視頻監控系統及相應的設施設備和線路發生故障時,甲方應及時指派專人及時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完成視頻監控系統及相應的設施設備和線路的檢查工作。甲方應安排專人對視頻監控系統的前端設施設備進行日常巡檢,發現問題及時通報給乙方。乙方定期安排專人檢查和維護視頻監控系統及相應的設施設備和線路。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租賃費,除向乙方補交租賃費之外,每逾期一個日歷日還應向乙方承擔拖欠合同價款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時,應當向乙方承擔剩余租賃期限所對應的租賃費一半的租賃費。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時,應當向甲方承擔剩余租賃期限所對應的租賃費一半的租賃費。合同簽訂后,西安大唐公司為寧夏煤業公司物業小區視頻監控系統項下安裝監控點共計1136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投入寧夏煤業公司物業小區內使用。截止起訴時,寧夏煤業公司欠付西安大唐公司2018年度租賃費143267.86元,起訴后寧夏煤業公司又支付2018年度租賃費114075.72元,下剩29192.14元至今未付。
2019年1月30日,寧夏煤業公司向西安大唐公司發出《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終止的函》,內容載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2018年年底前必須將國有企業管理的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現社會化管理,2019年后不得發生任何“三供一業”費用。按照分離移交政策,我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0日將石嘴山市職工家屬區管理權及資產移交寧夏建投城市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根據我公司與貴公司簽訂的合同第八條約定,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屬國家政策調整,符合不可抗力約定范圍,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請貴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終止該合同,與接收單位寧夏建投公司洽談監控設備租賃事宜?!?西安大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寧夏煤業公司發出《西安大唐電信有限公司關于不同意終止的回復函》,內容載明:貴公司所稱的上述情形不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我方不同意就此終止合同,也不同意對方提出的規避自身責任的解決方案。貴公司函告所稱情形依法并不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貴公司不應濫用不可抗力的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更不應以此為借口,達到變相毀約的目的。貴公司函告事項缺乏法律依據,不僅違反合同約定,也嚴重違背該政策規定。該政策并非是貴公司不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或籍以終止合同的借口,相反該政策明確了貴公司必須履行監控設備租賃合同事宜“分離移交”的主體責任,確保“監控設備租賃合同事宜”有效銜接,同時對費用分擔也作了安排。我公司懇請貴公司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合作共贏的原則,按照政策的具體要求,承擔主體責任,與接收單位寧夏建投公司就“監控設備租賃合同事宜”簽訂分離移交協議,確保監控設備租賃工作的有效銜接,我公司也將積極協助配合貴公司解決合同概括轉讓事宜。
2019年4月16日,寧夏煤業公司再向西安大唐公司發出《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終止的復函》,“2019年3月7日,貴公司來函不同意終止《合同書》,鑒于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移交為國家政策調整,屬不可抗力約定事項,我公司再次函告貴公司終止該《合同書》,建議貴公司與小區現管理單位寧夏建投公司洽談監控設備租賃事宜,如貴公司對終止該《合同書》存在異議,可按照合同第十條爭議解決條款約定解決?!?2018年10月31日,寧夏煤業公司(甲方)與寧夏建投公司(乙方)簽訂《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家屬區物業分離移交正式協議》,約定甲方將職工家屬區物業管理分離移交乙方,由乙方進行社會化管理,甲方將其管轄的職工家屬區物業管理用房、用于物業服務管理的設備設施以及職工家屬區紅線內商業用房、三產、公房、土地、公共場所和設施等甲方資產無償劃轉給乙方。移交基準日期:2018年11月30日,移交基準日前,職工家屬區發生的債權債務由甲方享有和承擔,移交基準日后,職工家屬區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享有和承擔。移交基準日后所有職工家屬區物業管理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再承擔職工家屬區物業管理及其相關責任。經寧夏煤業公司確認,案涉監控系統租賃事宜不包含在《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家屬區物業分離移交正式協議》的移交范圍內,寧夏煤業公司未就《寧夏石嘴山市平安城市接入系統寧煤集團物業小區視頻監控設備租賃合同書》項下的權利義務向寧夏建投公司移交。
另查明,2016年6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45號),總體要求是2016年開始,在全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含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對相關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交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國有企業不再以任何方式為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承擔相關費用。分離移交工作的責任主體是企業,移交企業和接收單位要根據“三供一業”設備設施的現狀,共同協商維修改造標準及組織實施方案等事項,簽訂分離移交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確保工作有效銜接。因案涉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租賃事宜,經各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引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西安大唐公司和寧夏煤業公司簽訂《寧夏石嘴山市平安城市接入系統寧煤集團物業小區視頻監控設備租賃合同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西安大唐公司按照寧夏煤業公司的需求制定了視頻監控系統技術方案,并以該方案為依據完成了物業小區的視頻監控系統及設備設施的安裝,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由寧夏煤業公司租賃使用,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現租賃期限未屆滿。國辦發[2016]45號文件中明確“三供一業”系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及物業管理,案涉視頻監控系統及設施設備投入寧夏煤業公司物業小區,供物業服務管理使用,應屬“三供一業”中物業管理范疇,寧夏煤業公司系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應貫徹執行《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完成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2016年6月11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要求在全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含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是西安大唐公司與寧夏煤業公司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國家政策,系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變化,應構成情勢變更,繼續履行合同已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西安大唐公司與寧夏煤業公司簽訂的《寧夏石嘴山市平安城市接入系統寧煤集團物業小區視頻監控設備租賃合同書》應予解除。
寧夏煤業公司欠付西安大唐公司2018年度租賃費29192.14元,寧夏煤業公司應予支付。關于違約金。西安大唐公司主張的違約金系因寧夏煤業公司逾期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寧夏煤業公司逾期支付租賃費,每逾期一個日歷日應承擔拖欠合同價款千分之三的違約金,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已高于因逾期付款給西安大唐公司造成的損失,應以給西安大唐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后,確定違約金調整為每日萬分之六。合同還約定,租賃費應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的前二個月內支付,故本院按照2018年度未付租金143267.86元為基數,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8年3月1日起至原告主張的2019年4月30日,計算違約金為36619.26元(143267.86元×萬分之六×426日)。
就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寧夏煤業公司并未就案涉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向物業接收主體進行移交,權利義務并未發生概括轉移,寧夏煤業公司兩次發函告知西安大唐公司,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終止合同履行,并建議西安大唐公司直接與物業接收單位寧夏建投公司洽談監控設備租賃事宜,以及寧夏建投公司是否愿意概括繼受案涉合同權利義務,都使得西安大唐公司權利義務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根據上述文件精神,分離移交工作的責任主體是企業,寧夏煤業公司在貫徹執行國家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政策的同時,有責任和義務確保分離移交工作的有效銜接。根據上述文件精神,2019年起國有企業不再以任何方式為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承擔相關費用,寧夏煤業公司無法再就2019年度未付租金承擔付款責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同時如因此產生相應損失,西安大唐公司可另行主張。寧夏煤業公司申請追加寧夏建投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西安大唐公司與寧夏煤業公司均未對寧夏建投公司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故寧夏建投公司應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西安大唐公司與寧夏煤業公司簽訂的《寧夏石嘴山市平安城市接入系統寧煤集團物業小區視頻監控設備租賃合同書》;二、寧夏煤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西安大唐公司2018年度租賃費29192.14元,違約金36619.26元,共計65811.4元;三、駁回西安大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37794元,由本訴原告西安大唐公司負擔36039元,由本訴被告寧夏煤業公司負擔1755元。反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反訴被告西安大唐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事實同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794元,由上訴人西安大唐電信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杜欣
審判員程改煥
審判員何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田娜
判決日期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