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鼎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鼎峰公司)與被告西安大唐電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電信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蘇鼎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志強,被告大唐電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鼎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西安大唐電信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3民初9870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江蘇鼎峰公司訴稱,原被告雙方原系設備采購合同關系,2015年前后簽有數份《設備采購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應“交互手寫屏”、“多媒體講臺”及“投影儀”等設備若干,合同就貨款給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相關事項作了具體約定,后原告按期履行合同項下供貨義務,被告亦陸續給付了大部分款項,現尚欠合同尾款288422元。此前,原告經多方催詢交涉,包括制發《律師函》等,均告無果。故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給付拖欠貨款288422元,并依千分之五利率標準承擔至實際履行之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大唐電信公司辯稱,本案屬于共同訴訟,從案涉金額288422元及原告陳述,本案涉及兩份設備采購合同,即009、010號合同,兩份合同金額相加是288422元,兩份合同是獨立的,合同標的不同,付款條件并不完全相同,原告即便構成同類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經過被告同意,被告現明確表示不同意,原告應當分開起訴。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供貨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更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先行提供發票的事實,即便原告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其訴請也超過了訴訟時效。如果法院支持原告訴請,被告認為雙方約定的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原告江蘇鼎峰公司(賣方)與被告大唐電信公司(買方)簽訂《設備采購合同》(編號:003),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交互書寫屏、交互式多媒體教學軟件、視頻展臺等設備,總價款為4129750元;付款方式為:預付款: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金額30%的預付款,即1238925元;到貨款:設備交付至買方指定地點,經買方及買方最終客戶確認全部到貨簽署到貨證明且收到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總金額相等的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金額50%的到貨款,即2064875元;驗收款:設備安裝調試穩定運行3個月,經買方及買方最終客戶驗收合格簽署《驗收報告》后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金額10%的驗收款,即412975元;第一筆質保款:買方收到買方最終客戶該項目40%以上回款后向賣方支付合同金額4%的質保款,即165190元;第二筆質保款:買方收到買方最終客戶該項目70%以上回款后向賣方支付合同金額3%的質保款即123892.5元;第三筆質保款:買方收到買方最終客戶該項目全部回款后向賣方支付合同金額3%的質保款123892.5元;交貨時間為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交貨完畢;買方指定收貨人為鎮江市丹徒區教育局。同日,雙方簽訂了《設備采購合同》(編號:004),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學生機、教師機、筆記本電腦等設備,總金額為4610260元,付款方式、交貨時間、收貨人等與003號合同基本相同。其后,雙方又簽訂了《設備采購合同》(編號:009),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學生桌椅,總價為12000元;付款方式:買方收到買方最終客戶40%以上回款后且收到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總金額相等的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向賣方支付40%貨款,即4800元;買方收到買方最終客戶累計回款70%以上后向賣方支付合同金額30%的貨款,即3600元;買方收到買方最終客戶全部回款后向賣方支付剩余全部貨款,即3600元;交貨時間與收貨人與003號、004號合同相同。雙方另簽訂了《設備采購合同》(編號:010),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超短焦投影機、幼教紅外電子白板、教師機等設備,總價為276422元;付款方式:到貨款:設備交付至買方指定地點,經買方及買方最終客戶確認全部到貨簽署《到貨證明》且收到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總金額相等的稅率為17%的增值稅發票后,買方向賣方支付到貨款20萬元;驗收款:設備安裝調試穩定運行3個月,經買方及買方最終客戶驗收合格簽署《驗收報告》后買方向賣方支付驗收款62000元;質保款:買方收到買方最終客戶該項目全部回款后向賣方支付質保款14422元;交貨時間與收貨人與前三份合同約定相同。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向收貨人陸續供應了貨物。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付款1238925元;于2015年3月2日付款700000元;于2015年4月8日付款683078元;于2015年4月30日付款2064875元;于2015年7月15日付款2305130元;于2015年7月15日付款200000元;于2015年8月21日付款412975元;于2015年8月21日付款461026元;于2016年6月14日付款322718.2元;于2016年6月14日付款165190元;于2016年7月8日付款92205.2元;于2018年7月11日付款93887.6元。以上付款共計8740010元,銀行業務回單中未顯示支付的是哪一份合同的款項。
原告前往鎮江市丹徒區教育局調取了情況說明、2017年支付2014年-2016年教育裝備升級采購款安排一覽表、合同、供貨一覽表、投標報價表、驗收報告、增補合同等證據,證明其已履行完畢合同供貨義務。其中情況說明中稱,鎮江市丹徒區教育局與大唐電信公司曾有過數次設備采購供應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履行過程中大唐電信公司委托了鎮江本地企業江蘇鼎峰公司作為該項目的供應商參與合作,包括配合辦理供應、安裝和竣工驗收手續等,前述合同均得以全部履行,并交付使用,其于2017年8月給付了全部采購款,雙方并無其他爭議;2018年6月前后,江蘇鼎峰公司因與大唐電信公司20余萬元尾款催收事宜曾請其協調,后據大唐電信公司林信龍反映因部分增值稅發票遺失及其人員調動已無從查找,要求江蘇鼎峰公司另行開具后可即行付款,但江蘇鼎峰公司提出因有違財務規定無法配合,致協調未果。
原告稱其無法明確訴訟請求主張的金額系依據哪一份合同,因為付款時并無備注,且付款時間與約定時間、開具發票時間均不符。被告現認可原告已履行完畢所有供貨義務,但因原告未足額提供增值稅發票,且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故其未付款。原告提供了增值稅發票,證明其已向被告履行了開具發票的義務。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但認為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將發票交付給被告。
上述事實,有設備采購合同、發票、付款憑證、情況說明、2017年支付2014年-2016年教育裝備升級采購款安排一覽表、合同、供貨一覽表、投標報價表、驗收報告、增補合同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并經當庭核對無異
判決結果
一、被告西安大唐電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蘇鼎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8842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江蘇鼎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411元,由原告承擔984元,被告承擔5427元。保全費2220元,由原告承擔220元,被告承擔2000元。因原告已預交,被告應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原告742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吳娜
人民陪審員李敬華
人民陪審員田光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麗娜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