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博曼迪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959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北京博曼迪汽車科技有限公司案款共計725500.00元(其中未包含相應的利息)。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北京博曼迪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11執2932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立案后,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財產申報表、風險提示告知書;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北京法院執行辦案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財產;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談話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執行到位369559.37元整,未執行到位標的355940.63元(未包括相應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找不到被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暫不具備執行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來喜
審判員蔡豐利
審判員崔文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春生
判決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