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根祥與被告吉林省永鑫綠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鑫綠化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根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陽、被告永鑫綠化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玉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肖根祥與吉林省永鑫綠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13民初3378號
判決日期:2021-01-01
法院: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肖根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52萬元。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暫算自2017年6月20日至給付之日止,按LPR計算)。3、訴訟費用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2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機場綠化工程9標段分項工程大包合同》,雙方約定被告承包的機場綠化工工程9標段道路分項工程發包給原告。地點:位于機場路蓮花山匝道至機場路匝道南側。承包方式:分享大包:包工、飲料、包工具、包質量、包進度、包安全、包現場一切安全及文明施工。開竣工日期:2017年4月28日-2017年6月20日。承包總價為固定總價:110萬元。付款方式:本月按上月進度付上月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進度款,待工程全部完成并驗收合格后付至總價款的100%。原告2017年4月28日進場施工,按照被告總體綠化工程要求分段進行道路施工,每完工一段,被告驗收一段,并投入使用,于2017年6月20日全部道路工竣工,經被告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保證了被告總體綠化工程的順利實施。工程完工后,被告分二次項原告支付工程款54萬元,扣除被告開發票的稅款4萬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2萬元沒有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尚欠工程款,被告以各種由推脫,拒不支付工程款。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應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肖根祥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500元(已減半收取)予以退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盧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邵鈺
判決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