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遠公司)與被告李明輝、王慧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恒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戚向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明輝、王慧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4387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與李明輝、王慧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211民初4387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恒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解除李明輝、王慧娟與其在2019年10月10日簽訂的位于無錫市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且李明輝、王慧娟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配合其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號201910100079)的網簽備案注銷手續;2、請求法院判令李明輝、王慧娟支付違約金962962.2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李明輝、王慧娟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0日,其與李明輝、王慧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附件,約定李明輝、王慧娟購買其開發的無錫市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積300.94平方米,總價款6419748元。合同約定:李明輝、王慧娟應當在2019年5月19日前支付房款3219748元,剩余房款3200000元辦理按揭貸款。時至今日,李明輝、王慧娟僅支付房款2569748元,剩余房款未予支付。其曾多次督促李明輝、王慧娟支付剩余房款,但其均置之不理。李明輝、王慧娟已構成根本違約,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故而成訟。
被告李明輝、王慧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未作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20日,出賣人恒遠公司與買受人李明輝、王慧娟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李明輝、王慧娟以總價6419748元的總價購買無錫市的房屋,李明輝、王慧娟應當于2019年5月19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3219748元,占全部房價款的50%。余款3200000元向銀行或公積金機構(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關于逾期付款責任,雙方約定:除不可抗力外,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的,逾期在90日之內,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貳的違約金;逾期超過90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5日內按照累計應付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貳的違約金。同日,李明輝、王慧娟向恒遠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一、本人保證按以下約定支付購房款:1、在簽訂買賣合同之日支付陸拾肆萬貳仟元整;2、購房款647748元在2019年4月15日前付清;3、購房款1930000元在2019年5月19日前付清;4、剩余的購房款3200000元申請辦理銀行按揭手續,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二、如本人未按前述承諾支付購房款的……逾期超過30日,貴司有權解除買賣合同,收回本人所購得房屋,由本人按購房總款的15%計算違約金,因解除買賣合同所產生的損失(含相關稅、費損失)由本人承擔;貴司可以在本人已付的房價款中直接扣除違約金及損失,扣除后如有剩余退還給本人,如不足扣除的,由本人另行支付給貴司……六、無論何種原因導致買賣合同解除的,雙方除按約定承擔責任外,本人保證在買賣合同解除后的5日內配合貴司辦理相關解除手續(包括配合貴司向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買賣合同備案登記的撤銷手續)……七、本承諾作為買賣合同的補充,與買賣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承諾自本人簽署之日生效。
截至2019年5月31日,李明輝、王慧娟已支付首付款2569748元。2019年10月10日,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進行了備案登記,合同備案號201910100079。合同中對付款方式變更為李明輝、王慧娟應當于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2569748元,占全部房價款的40%。余款3850000元向銀行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其他內容與上述合同一致。后李明輝、王慧娟未再支付過款項。
另查明,李明輝與王慧娟系夫妻關系,于2006年1月18日登記結婚。
上述事實,有《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及網簽備案合同、《承諾書》、《應交款通知書》、銷售專用收據、《蠡湖一號項目商品房認購書》、聊天截圖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李明輝、王慧娟與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簽訂的無錫市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于2020年7月21日解除;
二、李明輝、王慧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配合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辦理注銷無錫市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網簽備案(備案號201910100079);
三、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退還李明輝、王慧娟購房款1606785.8元;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8369元,由李明輝、王慧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郁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蔚然
書記員唐潔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