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麗揚房地產經紀中心(以下簡稱麗揚中心)與被告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遠公司)、第三人江蘇陽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置業公司)、江蘇陽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集團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麗揚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輝、被告恒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顧旭鋒、戚向輝、第三人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葉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麗揚房地產經紀中心與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211民初588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麗揚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恒遠公司支付銷售代理傭金500萬元(傭金為2018年7月28日的開票金額)。事實及理由:麗揚中心與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恒遠公司簽訂了一份關于無錫市濱湖區蠡湖一號一、二期庫存項目銷售代理服務委托合同書,約定由麗揚中心代理銷售蠡湖一號一、二期存量住宅及車位。依據該合同,銷售代理傭金按已售房款的全款到賬金額5%計算,傭金每月結算一次,付款時間按銷售款到賬進度由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與麗揚中心協商支付,傭金發票開至恒遠公司,恒遠公司應收到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書面支付通知后三個工作日支付給麗揚中心,如因恒遠公司不及時支付傭金而產生的糾紛與損失由恒遠公司承擔。現恒遠公司結欠麗揚中心的傭金已數千萬,麗揚中心已經將銷售代理傭金發票開給恒遠公司,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也已通知恒遠公司付款,但恒遠公司遲遲未將銷售代理傭金支付給麗揚中心。
恒遠公司辯稱,1、銷售代理服務委托合同的主體是麗揚中心和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涉案傭金的債務人是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恒遠公司是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恒遠公司僅是協助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支付傭金,恒遠公司無需向麗揚中心承擔付款義務。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方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恒遠公司雖未按約定向麗揚中心支付傭金,但麗揚中心并不能據此向恒遠公司主張權利。麗揚中心應該根據合同相對性向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主張權利。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承擔責任后,如果認為恒遠公司不履行債務,有權要求恒遠公司承擔違約責任。3、恒遠公司協助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支付傭金不等于恒遠公司向麗揚中心承擔付款義務。如果突破合同相對性追究恒遠公司的付款責任,必須認定恒遠公司的付款承諾屬于債權轉讓或債務加入,但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免除原債務人之付款義務,也未約定恒遠公司債務承擔。4、《費用報銷單》并不構成恒遠公司向麗揚中心付款的承諾。5、現留存在恒遠公司賬戶上的涉案房產的銷售款還不足以支付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應付的稅費,故其拒絕向麗揚中心支付傭金,請求駁回麗揚中心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述稱,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在轉讓目標公司恒遠公司地產股權時對蠡湖一號一期、二期存量住宅享有收益,存量住宅房款實際上屬于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涉案傭金由其指示恒遠公司在涉案房產的售房款中支付。現其已同意支付傭金,并辦理了付款流程,恒遠公司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將銷售代理傭金支付給麗揚中心。
經審理查明: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甲方)與麗揚中心(乙方)、恒遠公司(丙方)于2018年4月簽訂《蠡湖一號一、二期庫存項目銷售代理服務委托合同書》,約定甲方委托乙方負責蠡湖一號一、二期庫存項目銷售代理服務工作,期限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銷售代理傭金按照已售房款的全款到賬金額5%計算,傭金每月結算一次,付款時間按銷售款到賬進度由甲方與乙方協商支付,傭金發票開至丙方,丙方收到傭金發票,并接到甲方書面支付通知后三個工作日支付給乙方(該款由甲方負責承擔,在甲方一、二期銷售回款中支付,甲乙雙方關于傭金的相關爭議與丙方無關)。如因丙方不及時支付傭金而產生的糾紛與損失由丙方承擔。
2018年12月24日,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向恒遠公司出具《費用報銷單》,同意向麗揚中心支付代理服務費35008595.1元,恒遠公司記載“發票已入賬,本次可付全額”,后又在該意見下記載“以上意見作廢”。恒遠公司在庭審中對該記載內容解釋:在報銷過程中發現陽光置業公司、陽光集團公司尚有稅款未繳納,因此不同意支付傭金。
麗揚中心已向恒遠公司開具500萬元的發票。恒遠公司賬戶尚有13563859.3元涉案房產銷售款。
上述事實,有《蠡湖一號一、二期庫存項目銷售代理服務委托合同書》、《費用報銷單》、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并由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上海麗揚房地產經紀中心支付傭金費500萬元。
如果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未按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68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51800元,由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小嬌
人民陪審員崔曉平
人民陪審員高麗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鄭遠園
書記員曹蕾
判決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