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易通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蘇0211民初6703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調解確認:一、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結欠江蘇易通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服務費用共計55000元、(2019)蘇0211民初6702號案件受理費338元,合計55338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付清。二、上述款項支付完畢后,雙方再無其他糾葛。三、已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50元,由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已由江蘇易通電力建設有限公司預付,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前一并支付給江蘇易通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根據申請執行人江蘇易通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執行申請,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江蘇易通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與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211執1280號
判決日期:2020-07-16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本院查明被執行人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將本案執行款488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江蘇易通電力建設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江蘇易通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依據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蘇0211民初6703號民事調解書對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提出的執行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此頁無正文)
合議庭
審判長陸峰
審判員孫熠
人民陪審員唐儀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洪光軍
書記員于杰
判決日期
2020-07-16